12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对于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公告指出,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今年5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目录》),更新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同时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
公告指出,《目录》发布之前已经取得注册或完成备案但产品配方中使用了《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通过变更配方,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拟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备案变更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并按照新产品注册备案资料要求提交相应的检验报告、安全评估等相关安全性资料。已经按照承诺制审批程序完成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的产品,注册人可在国家药监局开展事后技术审查之前,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对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管理,公告明确,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含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自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对产品开展全面自查评估。经自查评估认为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化妆品注册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请,并按相关资料规定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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