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来源:李琳 “法度Law”公众号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两份不起诉决定书引发热议。
两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黄某某均被监察委以枉法裁判罪移送,但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司法材料显示,李某某、黄某某均系法官。
两案均由高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1年1月27日交由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高州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认定,2014年3月31日,黑社会犯罪组织领导者梁某甲(已判刑)以梁某乙欠其借款754万元到期尚未归还为由向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梁某乙名下某544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梁某乙占有40%股份)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于2014年4月30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梁某乙偿还754万元借款和利息。
2014年4月15日,黑社会犯罪组织领导者张某甲(已判刑)以梁某乙欠其借款1000万元到期尚未归还为由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梁某乙偿还欠其借款1000万元,并申请对梁某乙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2014年5月,李某某、黄某某与人民陪审员邹某某在组成合议庭审理梁某甲诉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张某甲诉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李某某、黄某某在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没有对诉讼事项反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没有审查上述债权债务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伪造两案庭审笔录,并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两案的民事调解书,使梁某甲、张某甲与梁某乙的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共计1754万元得以确认,梁某乙后转让名下54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经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调查,仍然认为高州市监察委员会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黄某某不起诉。
对判决,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
事实上,法官伪造庭审笔录及裁判文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案例并不少见。
2015年,吉林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商某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但从现有案例来看,免予刑事处罚似乎占据更大的比例。
2015年,陕西一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邓某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伪造庭审笔录及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大河报》报道,开封一名法官薛某在审判一起债务纠纷时,指使书记员伪造庭审笔录,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便作出判决。
开封市龙亭区法院认为,薛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民事枉法裁判罪。鉴于薛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诚意和表现,且系初犯和偶犯,酌情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杨某某在担任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期间,在审理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接受原告代理律师韩某宴请及好处,明知案件中的虚假,仍不顾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没有进行证据核实而予以采信,对原告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
杨某某因此于2016年被判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还有更离谱的。
2010年,《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黄陂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仅在短短10天内,就审理了55起案件。
其中有35起案件在宾馆标间内用时一天审理完毕,部分庭审笔录提前写好。
另据《楚天都市报》报道,当事法官刘建东已被停职;由于部分案件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已经移交黄陂区公安分局进行侦查。
对于网络上反映的问题,黄陂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当事法官刘建东负有对案件的证据审核等方面把关不严的责任。
天津河东法院甚至曾“空中开庭”。
据《华夏时报》2019年2月26日的报道,民航信息显示原告庭审时正在航班上飞行,但法官制作的庭审笔录上却显示了原告发表的意见及签字。
事件发酵后,河东法院发布消息称已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调查程序,相关办案人员停职接受调查,如确认其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相关报道显示,河东区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则告诉举报人的家人,检察院不追究涉案法官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法制日报》曾报道过浙江温岭法院伪造原告到庭笔录,文中引述道“我们都是这么做的”。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刘烨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或者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枉法裁判罪,应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李某某、黄某某在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没有对诉讼事项反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没有审查上述债权债务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伪造两案庭审笔录,作出两案的民事调解书,涉案金额高达1700多万元,已构成枉法裁判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基本事实非常清楚,梁某甲诉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张某甲诉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没有经过开庭审理,伪造两案庭审笔录,涉案金额高达1700多万元。
现在,民事开庭都要求必须进行庭审录音录像,因此,查证是否开庭、是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非常容易。应该说,枉法裁判的证据非常清楚,非常充分。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让人感觉匪夷所思。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令人费解。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希望有关部门对本案进行彻底的调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待,不能让法治在佛山市打了折扣,缩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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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针对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类案件,应谨而慎之,拟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充分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并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文书中同时应载明救济途径。
而决定书中未论述案件事实及不起诉的理由,难免引起公众的质疑,无法令人信服。枉法裁判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正,更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根据监察委调查认定的事实,案涉法官李某某在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没有对诉讼事项反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而是通过伪造两案庭审笔录的方式作出两案的民事调解书,上述行为已经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客观要件,且该民事案件的诉讼金额巨大,对当事人影响甚大,如监察委调查属实,则已经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当事人往往通过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案件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取生效法律文书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基本无争议,并很快达成调解并快速结案。上述两起高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起诉到调解结案历时不足两个月,且结案次日,当事人立即转移了梁某乙名下的资产,可能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案涉法官李某某不仅没有审慎甄别,反而虚构庭审笔录并出具调解书,既属于程序违法,亦难逃枉法裁判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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