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域禁燃区、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依法一律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而且存在火灾隐患,危害他人和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购买燃放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相关规定,发现有违规燃放和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积极向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举报电话:镇平县公安局 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镇平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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