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传出劲爆消息

#薇娅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 13.41 亿!

正在努力码字的打工小编表示

看见13.41亿这样的数字

瞬间有些坐不稳了

“这可是钱啊,不是欢乐豆!”

“天地银行都没见过这么多”

“好家伙,够赔7个王力宏了”

BUT

在大家尽兴吃瓜的同时

事件背后隐藏的财会知识

才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重点

事件回顾

12月20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布对黄薇(薇娅)偷逃税案件处理结果。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表格中不包括滞纳金等其他款项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小编深入解答

1.本案中的不同罚款倍数怎样确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2)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2.黄薇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为黄薇是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她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那么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黄薇应该怎样纳税呢?

黄薇以个人身份获取的佣金收入,从性质上来讲,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是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按照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下表1)。如:个人全年超过96万元的部分将按最高征收45%税率。

表一:

但是黄薇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下表2)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表二:

例如:黄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元,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款=100 000 000 ×45% —181920=44 818 080(元);

如果这个1亿元是她通过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取得,则应当按照经营所得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按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100 000 000 ×35% — 65500=34 934 500(元);

可以看到以此少交的税款达到9 883 580元。

(以上计算均为粗略计算)。

黄薇逃税最主要的路径就是把个人收入转为公司收入。通过设立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等形式,在取得合法合规的成本票据后,我们可以扣除经营成本,计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再纳税,这样自然所得税就降低了。

这些成本如果你以自然人为主体经营,是没有办法在计算所得额之前扣除的,个人综合所得就一年6万减除费用,没法扣除经营成本。

实现缴税主体以及税种的差异,利用纳税额度、税率的不同,实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

原创:CPA魔方,资料来源于人民网,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

本期编辑:留香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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