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保靖县分站12月23日讯(通讯员 郭莉姣 彭秋静)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该院今年首例拒执罪案件,给企图逃避执行的老赖极大震慑力。

据了解,被执行人李某喜因拖欠蒋某某、隋某某、孙某的劳动报酬,被三人先后向保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自己的劳动报酬。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判决李某喜向隋某某给付佣金52930.5元及利息,于6月18日调解李某喜同意给付孙某劳动报酬8万元,于12月25日判决李某喜向蒋某瑶给付工资71453元。调解、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喜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蒋某某、隋某某、孙某先后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李某喜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李某喜并未配合付诸行动。于是,保靖县人民法院采取传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因李某喜在长沙等10余家法院尚有多起案件待执行,且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该院调查发现,李某喜在本院判决书送达后生效前,转移两套房产,且长期持有与其同母异父姐姐彭某莲名下银行账户经营公司,隐藏自己财产,有意规避执行,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21年6月16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李某喜在司法拘留期间,仍未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该院遂将李某喜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李某喜于2021年7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7月1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李某喜被逮捕后,积极与家人协商筹措资金,于9月13日将三案全部案款执行完毕。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系保靖县人民法院今年以来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在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同时,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下一步,保靖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恶意躲避执行、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惩戒力度,通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有力措施,全力做好打击拒执犯罪,提高执行质效,引导社会诚信,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