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焦点问题,总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如果拆迁户不肯妥协退让,那么就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行为,而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补偿职责,就是典型的一种违法拆迁行为。今天笔者通过一则莆田中院的拆迁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房屋产权不明是否能作为拆迁部门拖延履行补偿职责的理由。

一、案情简介

陈某的房屋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2015年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同年11月陈某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但此后陈某一直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2019年9月,陈某依法向莆田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仙游县政府依法对陈某进行补偿安置。

被告仙游县政府称,陈某的房屋虽然登记在陈某名下,但实质上是陈某与其六个兄弟姐妹因继承得来的财产,该房屋产权并不明晰,房屋产权继承纠纷确定产权份额之前,不能进行补偿安置。

二、案件分析

征地拆迁程序于2015年即已经启动,而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产权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都是拆迁部门所应做的工作,更何况2015年11月拆迁部门已与陈某达成补偿协议,但此后四五年的时间里却一直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实属违法。

另外,关于拆迁部门主张的“产权不明”,即涉案土地征收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应由拆迁部门在将来履行补偿职责中作出认定,但拆迁部门不能以此为由拖延、甚至拒绝对陈某进行补偿。

三、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所诉土地征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中,拆迁户房屋与土地被依法征收,本身便是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因此拆迁户依法当然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益。另一方面,拆迁部门作为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对于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其依法应当及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先补偿、后搬迁,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乃至拒绝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安置,否则拆迁户便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