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本次修订距离上次修订已经十二年,是工会法制定以来最长时间的一次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修改为: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张律师解读:本条款增加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及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表述,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工会应当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

二、将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修改为: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张律师解读:①在主体中增加“社会组织”,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用工主体类型更全面、更准确。社会组织并非全新的概念,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就使用了社会组织的概念,但当时表述的是一种其他兜底性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本次修订中的社会组织可以理解为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外的一切用人单位。

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等方面出现新变化,本次修订不再强调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概念,统称为劳动者。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修改为: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张律师解读:本条款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增加“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表述,进一步完善了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四、将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修改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张律师解读:①在工会基本职责中增加“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表述,进一步完善了工会的职责。②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方式在“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基础上增加“等”,为后续预留空间。③将“协调劳动关系”修改为“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将协调劳动关系上升为一种常态化机制。④强调工会的最终目的与《劳动合同法》等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⑤将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的民主方式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增加“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完善了民主参与方式。⑥将“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修订为“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明确了联系职工的方式。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张律师解读:产业工人指在现代工厂、矿山、交通运输等企业中从事集体生产劳动,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人。今年两会上,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产业技术工人杨飞飞就建议加强对产业工人进行技能培训,让他们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实际技能水平与职业技能评价机制,拓展产业工人晋级晋升通道,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本条新增内容体现了新法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

六、将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律师解读:①前几款主要是修订了相关表述,表述更精准。②最后一款中明确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在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要求企业改正的权利。

七、将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张律师解读:①将“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修订为“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提请是指向上级提议并请求批准或同意,提请的适用范围一般是下级对上级,和政府司法部门的提议、请求、建议等使用的,属于正式用语。②在克扣职工工资基础上增加拖欠职工工资情形,避免在实践中引发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之间区别的纠纷。

八、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张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修订与法律援助法相衔接。

九、将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张律师解读:在工会职责中增加“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属于完善工会基本职责的组成部分。

十、将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张律师解读:用人单位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类型中在“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基础上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明确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修改为“用人单位”,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企业”修改为“用人单位”。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修改为“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

(三)将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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