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猪肉是很多家庭必不可少的食材,
然而,
很多不法商贩趁虚而入!
将母猪肉充当正常猪肉售买!
为此,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
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公安等多个部门
深挖彻查、重拳出击,
将杨某粉、余某勇等11个屠户
涉嫌以次充好销售母种猪肉的违法行为
绳之以法!!!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以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先后查获杨某粉、余某勇、刘某应等11个屠户受利益驱使,故意以低于育肥猪一半的价格购买母种猪并经定点屠宰后在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内以正常猪肉价格销售,没有挂牌明示消费者,也没有告知消费者所售卖的鲜猪肉是母种猪肉。
法律分析
杨某粉、余某勇等屠户故意低价采购母种猪宰杀以正常猪肉价格销售,未挂牌告知消费者销售,也未告知消费者销售的是母种猪肉,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赚取高额利润。以余某勇为例,其采购母种猪成本仅是育肥猪的一半(母种猪价7.6—11元/公斤,育肥猪价18—21元/公斤),仅用17天的时间,便采购销售了5738公斤母种猪肉,采购价56925元,按照期间市场终端正常猪肉销售均价30元/公斤计算,获利超10万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01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对黄某经营户罚款3.53万元;拟对张某、丁某三、陈某华等3户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经营户罚款14余万元。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其中杨某粉、余某勇、丁某西、刘某平、刘某盘、刘某元、陆某伍、陆某飞等8户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经营户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母猪肉肌肉纤维的精细、口感、香味、色泽以及弹性与一般的育肥猪肉有较大区别,质量、口感明显较差,价格、品质差异真实存在,配合此次案件调查的消费者均表示不愿购买种母猪肉食用,购买的时候均不知道是种母猪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9959.1—201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种公猪、种母猪及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鲜、冻猪瘦肉在内的分部位分割猪肉。
杨某粉、余某勇等屠户作为长期从事肉类销售的经营者,理应明知相关规定,但出于利益驱使,故意购买母种猪冒充正常商品猪肉予以销售,以次充好,这不但违背了从业的基本诚信要求,更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我们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生猪从出栏、屠宰到进入市场销售,整个环节的监管执法涉及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从单一监管环节入手,无论是发现违法行为,还是之后的执法取证都较为困难,必须要各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协作配合,共同发力,形成合力,才能形成有效监管,震慑不法分子。(来源:盘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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