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许宝庆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披露,许宝庆的主要受贿对象,是内蒙古明泽公司董事长王利明,也就是当地知名烂尾楼——内蒙古大商城的老板。去年12月,王利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
公开资料显示,许宝庆,1963年9月出生,山西忻州人,还不到16周岁(1979年5月)就开始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曾任回民区旅游局局长、回民区金海工业园区财审局局长等职,2018年5月任回民区司法局正科级干部。
判决书披露,因涉嫌受贿罪,许宝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川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1月16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许宝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内蒙古明泽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内蒙古明泽公司送给的一辆大众途锐进口车并长期占有使用。
许宝庆长期与内蒙古明泽公司董事长王利明存在个人往来,并互相利用。2008年开始,许宝庆为内蒙古明泽公司董事长王利明出谋划策,帮助内蒙古明泽公司考察引进旅游项目。2012年7月许宝庆任回民区金海工业园区财审局局长期间,但王利明等人在公众场合介绍许宝庆时,仍说其是回民区旅游局局长。在许宝庆的引荐和沟通协调下,2013年9月建荣生物工程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明泽公司合作建设内蒙古大商城海洋公园项目,并签订了《内蒙古大商城海洋公园项目合作协议》,明泽公司为感谢许宝庆的帮助,委托恒茂公司从上海东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大众“途锐”进口汽车送给许宝庆,汽车总价款101.21万元。办理车辆购置登记时该车登记在内蒙古明泽公司名下,许宝庆提车时在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处签字,后许宝庆向建荣生物工程技术(大连)有限公司经理苏某索要13.63万元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此后车辆一直由许宝庆实际占有并使用,由其及家人进行违章处理、维修、保养。2019年10月,许宝庆听说王利明被调查后,担心自己被牵连,让其妻子将该车交回内蒙古明泽公司。
2、被告人许宝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明泽公司谋取利益,收受王利明港币3.3万元。
2009年10月,许宝庆接受王利明邀请去澳门帮内蒙古明泽集团考察旅游项目。在澳门赌场内,王利明交给许宝庆港币5000元,许宝庆收下后,将5000元港币个人支配使用;2013年4月,许宝庆再次接受王利明邀请去澳门帮内蒙古明泽集团考察旅游项目,在澳门赌场内,王利明让司机张某交给许宝庆港币2.8万元,许宝庆收下后,将2.8万元港币个人支配使用。
3、被告人许宝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苏某索贿13.63万元。
2013年10月,许宝庆以内蒙古明泽公司给其购买了一辆车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为由,向建荣生物工程技术(大连)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某索要13.63万元,并要求苏某将款汇到其外甥女汪某1的账户。苏某为了感谢许宝庆为其介绍王利明并成功促成了双方合作,于2013年10月22日给许宝庆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汇款13.63万元。许宝庆收到款项后,将该款用于缴纳王利明为其购买的大众“途锐”进口汽车的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
4、被告人许宝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内蒙古盛开元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收取22.4万元好处费。
2013年年初,内蒙古盛开元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袁涛找许宝庆帮忙,让其联系广告业务,承诺联系成功后给许宝庆一些好处,于是许宝庆利用其在旅游局系统的职务便利,为袁涛联系广告业务。经许宝庆从中斡旋,2013年3月内蒙古盛开元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旅游局签订了关于播放内蒙古旅游风光片的广告业务,合同金额56万元。收到合同款后,袁涛兑现承诺,分六次共给许宝庆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好处费22.4万元。许宝庆在收到款项后全部个人支配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宝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许宝庆退缴的受贿款253122.5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黑色大众途锐越野小型客车一辆及随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行驶证一本、车钥匙两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以王利明为首的3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被告人王利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王利明以亲友关系为纽带,笼络“发小”、同学和一些前科劣迹人员,以合法注册的明泽公司为掩护,在拆迁过程中持续使用断水断电、威胁恐吓等手段对被拆迁户进行滋扰,逐步树立强势地位,初步形成了以王利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以来,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壮大组织声威,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逃税、寻衅滋事、包庇、妨害公务、挪用资金犯罪15起,实施强拆房屋、殴打被害人等违法事件5起,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开性、暴力性、多样性明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王利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违法拆迁起家,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范围内,多次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发展壮大,最后发展至违法开发销售“内蒙古大商城”项目,其组织规模通过其特殊的运营模式越滚越大,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严重破坏呼和浩特地区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侵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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