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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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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般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具有土地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过失不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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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严重"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情节要件。行为人虽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林地数量合计达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2)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30万元以上。【沁阳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要件不同:前者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者则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3.关于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收受贿赂又实施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和受贿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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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适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1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的规定,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沁阳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沁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沁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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