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区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不仅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疑惑,更拉近了法律与群众的距离,诠释了司法为民的深刻含义。

2008年4月11日,被告纪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约定利息为1.2分。2013年6月20日,被告纪某再次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约定利息为2分,承诺陈某利息一年一清,两次共向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5万元整。但是到期后,纪某却未履行承诺,在此期间,纪某仅偿还了第一笔借款的部分利息及3000元现金,剩余本息均未偿还,陈某多次向纪某索要,但是纪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故最终判决纪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

恪尽为民之责,常怀爱民之心。自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以来,我庭室把工作重点聚焦到当事人急难愁盼的司法需求上来,着力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审核:白小毛

作者:薛丁窈

编辑:张陌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