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桥,38岁男子肖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决定不起诉。肖某通过微信邀约女性朋友李某,到其家中喝酒聊天。邀约聊天过程中,肖某向李某表达了性暗示,李某没有拒绝,并表示当晚可以留宿在肖某家中。
李某自行驾驶来到肖某所住小区后,肖某出门接李某。期间,肖某与李某有搂抱、亲吻行为,而李某未予拒绝。
来到肖某家中后,二人在没有喝酒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过程中,肖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李某虽有一定推脱但没有选择离开,也没明确拒绝、制止、呼救或反抗。
事后,李某向肖某表达了发生关系不是出于其自愿的。听到李某表达的意思后,肖某对其进行安慰并与其聊天,之后李某自行离开,
40分钟后,李某通过微信再次向肖某表明发生关系并非其自愿的。后李某找来朋友杨某也通过微信与肖某联系,指责肖某“强奸”李某,并要求肖某经济赔偿李某,但未明确提出具体补偿方案。
面对对方的指责,肖某否认强奸过李某,并追问对方补偿要求。杨某未明确回复后,肖某便未再回复对方。
李某到报警后,民警当晚到肖某家中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对肖某立案调查,侦查终结后,警方移交检方审查起诉。
目前,检方对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来源:中国检察网)
以案说法:
由于强奸案一般都发生在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且无第3人证,也无监控等佐证,可以证明男方是否真的有强奸行为。因此,有网友对此持怀疑态度、抵触心理。
实则不然,就本案而言有以下几点,可以判断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一,肖某不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强奸妇女在主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而本案案发前肖某在与李某通过微信联系时,已有明显的性暗示,李某没有明确拒绝,且表示可以在肖某家中过夜,肖某在接李某到其家过程中,也有搂抱、亲吻李某的行为,李某也没有明确拒绝或选择离开,使得肖某认为李某是愿意与其发生关系的。
在2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李某虽在言语和行为上有一定的推脱表示,但没有明确拒绝、制止、呼救或反抗等行为。因此,肖某辩解认为李某是一种半推半就的态度具有合理性的。
二、肖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手段特征
强奸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李某称肖某是利用强行搂抱、推倒在床上、掐脖子、揪头发、不让离开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肖某则否认对李某有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认为发生关系过程中,李某没有明确抗拒,而是配合其性行为。
案发当晚李某报警后,警方对其人身进行了检查和拍照,并未发现其身体损伤和衣物损坏的痕迹。李某的陈述和肖某的供述能够证实,二人发生关系后,李某并没有选择立即离开,二人继续聊天,离开时李某某也是自己开门走的。
因此,没有证据证实肖某是通过使用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的。
三、李某事后表现不足以认定肖某构成强奸罪
二人发生完关系后,李某哭泣并对肖某讲发生关系不是其自愿的,肖某对李某进行安慰,之后二人继续聊天,后李某离开,不久又通过微信再次向肖某表示发生关系,不是其自愿的,并声称要报警,
期间,李某叫来朋友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肖某,要求肖某给李某补偿,其中带有威胁的内容,而从肖某的反应来看,始终不认为自己强奸了李某。
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应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来判断,不能仅以李某事后表现作为认定肖某构成强奸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检方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肖某不构成强奸罪。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
也叫绝对不起诉。是指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本案就是法定不起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叫相对不起诉。一般是指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
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的,后因为证据不足,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的情形。
或许有人会质疑李某、杨某有敲诈之嫌,这个笔者也持怀疑态度。但因2人未明确提出“要求”(具体金额),因此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也不能认定2人是敲诈。
最后,色字头上一把刀!作为男性,对于一切有违道德、有风险的性行为必须要保持克制,切勿因一时冲动而以身试法!而作为女性,也请三思而后行,切勿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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