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几个回答,基本都是站在“有罪推定”的角度对施暴者往“强奸罪”的层面上生拉硬扯,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法律中“强制猥亵罪”和“强奸未遂”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女性被侵犯,但施暴者没流出体液,该怎么定罪?其实无非有四种可能,一是依然构成强奸罪,二是认定为强奸未遂,三是构成强制猥亵,四是无罪。

第一种情况:依然构成“强奸罪”

从“强奸罪”的司法定义上来看,但凡构成该罪,必然要具备两个最为基础的条件,一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使被侵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即违背其意愿;二是与之发生了关系,这里所说的“发生了关系”既包括采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也包括流出或未流出“体液”,只要是隐私部位形成了接触和深入,即可以认定为关系已发生。

司法实践中,在对两个基础条件进行认定时,一定是十分谨慎的,毕竟之前也出现过“你情我愿”后又加以诬陷的情况,比如前段时间的阿里女。

那么对这两个基本条件如何认定呢?相对来说,对“是否违背意愿”更好界定一些,毕竟要违背意愿就要采取一些暴力、威胁等手段,被侵害一方或多或少的都会做出一些反抗,这时候通过伤情鉴定,比如身上留下的伤痕、衣服撕扯的痕迹、指甲上留下的皮屑组织、血迹等,都可以作为“违背意愿”的证据;当然,如果是熟人之间,先前明确表示拒绝的聊天记录、影音记录等也都可以作为“不从”的证据。

比起“是否违背意愿”的界定,对“有无发生关系”的界定要更难一些,毕竟这种侵害案都是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第三方证人证言、影音证据几乎不可能存在。如果被侵害人出于羞耻心理、畏惧心理等原因不在第一时间报案,那么提取到“体液”的概率也将大大降低,此时对“有无发生关系”就更难界定了。

但是,虽说“体液”是最为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体液”并非唯一证据,即便提取不到“体液”,也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或手段对“有无发生关系”进行推定:

首先就是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佐证:《刑事诉讼法》中列举了8大有效证据,包括物证、鉴定意见、勘验及侦查笔录等;也就是说,除了“体液”这一最直接的证据外,现场勘验的其他证据,比如烟蒂、现场遗留的毛发、卫生用品、身体上遗留的伤痕、隐私部位的伤痕等都可以相互佐证确实发生了关系,再结合被侵害人的陈述与施暴者的辩解做对比,在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施暴者很难把黑的说成白的,同样,被侵害一方也很难把白的说成黑的,两方都别小看办案能力。

再就是日趋先进的侦查手段:首当其冲的就是测谎手段。一个人在说谎的时候会引发焦虑,焦虑又会让人不自觉地出汗,脉搏、呼吸都会波动,反映在测谎仪上,电波会不受控制地发生变化,事实到底如何一目了然。这类先进的侦查手段可以作为辅助手段,打开施暴者的心理防线,让其主动供述罪行。在一些缺乏证据的侵害案件中,测谎侦查手段有很好的效果,比如前段时间济南警方在调查阿里女被侵害一案中,警方就运用了测谎仪。

第二、三种情况:构成“强奸未遂”或者“强制猥亵”

1,强奸未遂

在对侵害案的侦查中,如果认定有“违背意愿”的情况,但未真正有效地提取到“体液”,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关系,通过被侵害人的陈述和施暴者的供述,一种较为大的概率是认定为“强奸未遂”。

强奸未遂也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施暴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在客观方面也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式的表现,而且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关系,这两方面的表现与强奸无异。

但是强制猥亵的不同点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此“未流出体液”另一种可能是被侵害人明确拒绝,施暴者随之善罢甘休,此时就不构成强奸罪。

第四种情况:无罪

无论是被认定为“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都是基于充足的证据,且必然经过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环节。

司法实践中,并非“谁报案,谁有理”,有些“被侵害”的女性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其声称的“强奸”也有可能是建立在个人目的上的“诬陷”,如果真是“你情我愿”,那么所谓的“施暴人”最终也会被认定为无罪,即便是在提取到“体液”的基础上。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包括侵害案在内,一切案件都会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基础上,但凡要定罪,必然讲证据,在“重证据,轻口供”的基础上,并非“谁报案,谁有理”。

具体到侵害案中,“未流出液体”怎么定罪,关键看后续证据的搜集情况,“体液”虽然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绝非唯一证据,必然要有其他证据的相互佐证;同样的道理,即便提取到了“体液”,也并非意味着强奸罪一定既遂,毕竟还有“你情我愿”的情况存在。

当然,假设侵害案真的发生了,那么出于“体液是最直接的证据”这角度,这就要求被侵害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选择报案,第一时间进行伤情鉴定、证据提取,否则极有可能面临证据消逝、施暴者得不到应有惩罚的境遇。千万不要有畏惧心理、羞耻心理,这才是对施暴者最大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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