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史若木)12月30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海南设立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子女3周岁以前,父母每年各享10天育儿假
《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有子女死亡的;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修改后,海南的产假制度不变,设立父母育儿假。
《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需要申请哺乳假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此外,《条例》修改后,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四项中的“和社会抚养费”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条例》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免费婚检和孕前优生检查
《条例》新增免费实施优生优育措施,明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免费项目。海南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经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日的检查时间。
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遗弃婴儿。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
这些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根据《条例》,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龙彦廷】
【内容审核:陈松梅】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