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将旧房赠与妻子,因房屋登记老人女儿的名下,老人无权处分不属于他本人的财产,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七旬老妇李荷多年前与男子杜军结婚,杜军给她出具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套40平方米的旧房赠送给她。杜军去世后,房屋被拆迁,因房屋登记在杜军的女儿杜娟名下,26万多元拆迁款归杜娟所有。李荷将杜军的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得案涉拆迁款中的13万元,以及杜军的银行存款和养老金中的8.4万余元。但因房屋是杜娟的,杜军无权处理,而杜军的存款在他生前已被支取,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荷的诉请。
李荷与杜军一直居住在镇上一套房40平方米的旧房。2009年6月,房屋面临拆迁,杜军的大女儿杜娟与蓬安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镇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协议,城投公司以268401.64元的征收补偿款对房屋进行征收,后来这套房屋被拆迁。
2020年9月,杜军去世。他的遗孀李荷因房屋拆迁款及杜军的银行存款、养老金分配问题与杜军的子女发生纠纷,双方未达成一致,李荷遂于2021年10月将杜军的儿女起诉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请求继承杜军死亡后的房屋拆迁款13万元,并分配杜军的银行存款和养老金84077元。
庭审中,李荷拿出一份落款为2003年12月31日的《遗嘱》,称该遗嘱是杜军立下的自书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自愿将镇上那套40平方米的住房交由李荷继承。同时,她向法院举出证据,杜军在2019年有银行存款10.5万元,并领取过养老金82179.98元。
针对这份遗嘱,被告杜娟认为,即使遗嘱是真实的,但房屋是她所有,杜军并没有所有权,无权对这套房屋进行处分。李荷又拿出了一份落款为2003年11月28日的书面材料,称这份材料是杜军以杜娟的名义书写,末尾处由杜娟签字。但这份材料是复印件,杜娟声称她没有和父亲签订过这一份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遗嘱继承纠纷。李荷是否有权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13万元,以及杜军的养老金和存款如何分配,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院认定杜娟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因此,无论李荷出示的《遗嘱》是否是杜军书写,杜军均无权处分不属于他本人的财产。关于杜军的养老金及存款分配问题,虽然李荷向法院举证证明杜军在世时的确有过存款10.5万元,也领取过养老金82179.98元,但并没有举证证实杜军死亡时仍存在这笔存款和养老金,也没有举证证明三被告占有了这些款项。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荷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系化名)
不动产只有依法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的登记,是属于国家对于个人或者法人的不动产权进行确认的措施,相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
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杜娟名下,而其父杜军在遗嘱中对该房屋作出了处分,属于无效处分,故法院驳回了原告享有该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请。
来源 南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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