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

关于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危险物质污染环境

违法犯罪的通告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人身健康安全。为保护改善我区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盐湖区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依法严厉打击,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的;

(五)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六)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两千五百株以上的;

(七)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

(八)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

(九)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窝藏、包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嫌疑人、帮助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5000——10000元的现金奖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特此公告

举报地址及电话:盐湖公安分局508办公室食药环侦大队

段警官:18935088330

张警官:18635957326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

202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