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的普及,人们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制精神与维权意识的结合还有很多生疏之处,形成不少告得不准、发力方向错误的情况,往往导致一拳打在棉花上的结局。今天就结合一起业主撤销权的案例,讲一讲相关的法理。

15天的硬性规定

2021年4月1日,青岛市市北区银河山庄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银河山庄业委会)在银河山庄小区张贴《关于召开银河山庄2021年业主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告知小区全体业主,拟定于2021年4月9日由第三方咨询公司以入户沟通及意见征询的方式召开银河山庄业主大会,会议议题为业主委员会2020年工作汇报与2021年工作规划,主要对小区建设相关事项向广大业主征求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民孙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认为业委会的这个公告有违法之处,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孙先生认为,4月1日贴出公告,4月9日即“安排第三方咨询公司入户”,并在公告中明确说明,显然是违法的。

孙先生主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据此,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银河山庄业委会撤销公告。

程序性通知与业委会决定

孙先生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孙先生认为,银河山庄业委会将业主大会的进程委托给了“第三方咨询公司”,业主会成员并不在现场参与业主大会的进程,违反了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的规定,这种没有监督的投票过程设计,存在人为操纵投票结果的可能,其投票结果将对孙先生的权利产生影响。而且,银河山庄业委会在册人员有9人,业委会并没有向业主说明其9人不参与业主大会进程的原因,没有对委派“第三方咨询公司”的决定作出说明,也没有告知业主他们的具体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需要为此项委托业务花费多少小区公共资金等必要信息,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也侵害了其监督银河山庄业委会工作的权利,其这种不透明的行为,可能为有人操纵业主大会的结果提供了机会。

作为业主,孙先生的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均值得称赞,但是很遗憾,他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够完全。

在孙先生引用的法律依据中,能够诉至法院撤销的是业委会的决定,而不是程序性文书。

在法律范畴中,业委会的决定应当包括如下要素:行为主体是业委会;行为对象是小区公共管理事项;行为性质具有结论性,而非程序性告知。

银河山庄业委会发布的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系面向全体业主的会议事项通知类的程序性、过程性文书,并非会议决定类等涉及小区公共管理事项和业主实体权利义务的文书,不属于业委会决定。

而且,孙先生主诉的内容均为对召开业主大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参与人、是否公开透明等问题提出质疑,其最终指向是质疑经过上述程序后所作出的决定,而并非程序伊始的公告通知。程序性问题可在最终决定作出时,作为审查决定是否存在程序性违法的事实行为附带予以审查,但不能单独作为被撤销的对象。

也就是说,能撤销的是业委会决定,而不是通知类的程序性、过程性文书。

最终,法院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先生负担。

撤销权: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发生

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权利。

物权法创设业主撤销权的出发点,在于弥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民主决策制度的缺陷,保障个别业主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说,业主撤销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民主决策机制的不足,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发生。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因权利受到侵害而申请撤销决定,有观点据此认为业主撤销权之诉为侵权之诉。也有观点认为,业主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业主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那么,业主撤销权之诉就是一种变更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只不过业主的撤销权是必须经过诉讼途径才能行使的特殊形成权。业主要行使其撤销权,不能单方面行使,必须以诉讼方式提起,由法院判决确认。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资格、对象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因为缺乏详细、统一的司法指导意见,不同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裁判标准。

本案中孙先生这样的情况,则属于对法律概念的理解问题,而在现实中,这样的问题也不在少数。

文/王殳

编辑: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