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39号、40号、41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拜城县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20年5月-10月,中国人寿财险拜城县支公司通过彩印盖有政府公章的空白纸张的形式,编制被保险人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查验调查资料80份。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险拜城县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时任中国人寿财险拜城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吴红梅被处以警告,并处四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任中国人寿财险拜城县支公司出单员周燕莉被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39号
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胜利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20年5月-10月,你公司通过彩印盖有政府公章的空白纸张的形式,编制被保险人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查验调查资料80份。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询问录音、农险承保印章情况说明、保单抄件、查验调查表、从事农业生产种植证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40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吴红梅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20年5月-10月,该公司通过彩印盖有政府公章的空白纸张的形式,编制被保险人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查验调查资料80份。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询问录音、农险承保印章情况说明、保单抄件、查验调查表、从事农业生产种植证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处四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3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周燕莉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公司出单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20年5月-10月,该公司通过彩印盖有政府公章的空白纸张的形式,编制被保险人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查验调查资料80份。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询问录音、农险承保印章情况说明、保单抄件、查验调查表、从事农业生产种植证明、劳务派遣合同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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