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林环保”)于2021年7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1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2021年9月4日、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1月9日、2021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2021-086、2021-093、2021-104)。

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黎东、李曾敏、冯玮、张斌、万健敏、姬忆、邓步礼、李磊、李定清、赵万一、朱恂、熊绪俊、余昭利、刘淳云: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2017年9月,科林环保与扬州邮都园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都园)及其股东扬州邮都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都园农业)三方签订了《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该事项。

2017年12月1日,科林环保与邮都园、邮都园农业签订了《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之合作协议》,协议总金额暂定为10亿元,规定高邮城南经济新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邮项目)由科林环保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垫资建设,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建成投产。2017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该事项。

2018年1季报、半年报、3季报对高邮项目作为公司已签订重大合同进展情况均披露为“开工建设中”。

2018年11月下旬,公司因融资失败没有资金支持高邮项目的正常开展,因此确认项目暂时停工。对于该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1月31日,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首次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处于停工状态。2020年4月21日,科林环保披露《关于终止高邮项目的公告》,说明高邮项目自2018年11月暂停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各方经协商决定终止该项目。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高邮项目合同金额巨大,占科林环保2016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26亿元的306.7%和2017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8.86亿元的112.9%,属于应当披露的重要合同,科林环保亦按照重大事件的要求对该事项依法予以披露。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和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高邮项目作为科林环保的重大工程项目,暂时停工的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予以及时披露。科林环保未依法及时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停工信息,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

(二)2018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高邮项目中分布式能源站热网管线工程总量约15公里,全工程共计5个标段,分别由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通分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科林环保在两家施工单位未完工情况下确认了100%的完工进度,并以此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导致科林环保2018年半年报至少虚增营业成本2,195.85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6,773.80万元的32.42%;至少虚增营业收入3,893.5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12,005.58万元的32.43%;至少虚增营业利润1,697.7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3,211.46万元的52.87%。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科林环保未按照真实的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其2018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高邮项目监理月报、邮都园出具的报告、公司说明、会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科林环保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黎东和时任总经理李曾敏明知高邮项目已停工,但未安排公司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斌负有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的职责,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人员为科林环保前述第一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冯玮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核算和编制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黎东作为时任董事长,李曾敏作为时任总经理,未切实履行职责,未对虚假记载提出异议;万健敏作为时任分管财务的副董事长、董事,张斌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姬忆作为时任董事、分管工程项目的副总经理,明确知悉高邮项目施工进展情况,未对虚假记载提出异议。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人员为科林环保前述第二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步礼、李磊作为时任董事,李定清、赵万一、朱恂作为时任独立董事,熊绪俊、余昭利、刘淳云作为时任监事,签字并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对于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已勤勉尽责,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人员为科林环保前述第二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科林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

(二)对黎东、李曾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对冯玮、张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罚款。

(四)对万健敏、姬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对邓步礼、李磊、李定清、赵万一、朱恂、熊绪俊、余昭利、刘淳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科林环保、黎东、李曾敏、冯玮、张斌、万健敏、姬忆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邓步礼、李磊、李定清、赵万一、朱恂、熊绪俊、余昭利、刘淳云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4.5.1 条、14.5.2 条、14.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