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9,80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故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或“苏州科达”)于近日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民初9256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本,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黑龙江省金冠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宁南路、南兴街、和谐大道合围区域A栋19层1908号。

被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31号。

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9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书》,约定苏州科达因哈尔滨市安防云项目一期工程向原告购买交换机以及万兆光模块等产品,总价款为15,627,165.00元。2020年9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告实际供货总价款为14,288,500.00元(壹仟肆佰贰拾捌万捌仟伍佰元整),并将原质保期60个月改为36个月。按照合同约定,公司于2019年01月24日支付了30%的货款(金额为4,688,149.50元),调整后的合同第二笔款项8,885,925.5元公司至今还未支付。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885,925.5元,并支付违约金888,592.55元;合计9,774,518.0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6日送货完毕,原告认为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按被告要求提供了全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哈尔滨市安防云项目一期工程产品采购合同书》相关条款约定,向原告支付了30%的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并认可供货设备的验收款(第二笔款),由苏州科达在安防云一期项目验收后再支付”。截至诉讼之日,业主方及总包方并未出具与此有关的验收合格资料,且原告也未提供这方面证据,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并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多为可能支付的违约金(888,592.55元)及相关诉讼费用,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