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乡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二)实行各项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或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乡政府责令改正。
(来源:昭觉县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613378752#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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