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一级警长、直属二大队原大队长韦元勋贪污、受贿一案,武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鲁1428刑初123号一审判决。
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现一审判决生效。
去年9月份,根据德州纪委消息:依据有关规定,经武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德州市纪委监委批准,由德州市公安局给予韦元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除了犯贪污、受贿罪之外,还发现多项纪律违规——
①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公款旅游;
② 违反组织纪律,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
③ 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损害营商环境;
④ 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⑤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设“小金库”;
韦元勋简历:
韦元勋,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山东德城区人,大学学历,1988年12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副大队长、齐河县大队政委。
2011年5月,任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齐河县大队大队长;
2013年8月,任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大队长;
2018年9月,任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大队长、一级警长;
2021年6月至被查时,任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级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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