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上诉 可能会被加刑
2021年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2年1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周阳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在书面上诉状中未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阳春在平台接单后,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两次提议有偿搬运服务被拒而心生不满,在运输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与车某某发生争吵,无视车某某四次反对偏航的意见,在晚上9时许执意将车驶入人车稀少、灯光昏暗的偏僻路段,给车某某造成了心理恐慌。周阳春在发现车某某探身车外、可能坠车的危险情况下,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制止或制动等有效措施,致车某某坠车身亡。周阳春作为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因其先行行为引发的危险防止义务,其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坠车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本案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对周阳春的一审判决,在其他众多案件中,一审认罪认罚之后,如果上诉,很有可能会被加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会接受检察院建议,从轻判处。
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后,有的被告人因为各种原因后悔,要么不认罪,要么认为判刑过重,会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仅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处罚,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上诉案件,一般会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加重判决。已经有很多起案件,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判决被告人上诉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加重判决。
如被告人祝某故意伤害一案因其认罪认罚而获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收到判决书后,祝某无故反悔,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同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经依法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人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自行推翻了原认罪认罚具结内容提起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故不应再适用一审时的量刑从轻幅度,即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回归标准化量刑,使“失信被告人”无法从其不良动机中受益。二审法院取消了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上诉人祝某从宽处罚减少的量刑幅度,对上诉人加刑至一年二个月。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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