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王某将幼子交给亲戚邵某照管后,外出务工,后未按约定返回带走儿子。于是,邵某将王某幼子委托给单身男子聂某抚养,不料一年后,孩子溺亡。
孩子去世多年后,王某返回老家,和孩子的父亲袁某一同向邵某和聂某索赔9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邵某和聂某共同赔偿17.4万余元。王某、袁某和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定邵某并无过错,改判聂某赔偿王某和袁某8.7万余元。
孩子父母索赔90余万元
据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01年左右,王某、袁某共同生育一子,取名袁某某。袁某某1岁左右,经口头协商,王某将袁某某暂时交给亲戚邵某照管,王某将在短时间内返回带回袁某某,邵某不收取费用。
王某在约定时间内未返回带回袁某某,经邵某督促王某回来后,因“奶粉钱”的问题未协商一致,王某未带走袁某某。后王某外出至2016年才回到县里。
在王某外出后,邵某于2005年9月10日与聂某某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双方约定邵某将袁某某委托给聂某某抚养,并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未约定聂某某支付邵某相应费用。聂某某独自将袁某某带到福建省安溪县务工,一年后,袁某某在玩耍过程中掉进聂某某租住房旁边的露天厕所溺亡。
2016年10月25日,王某到县公安局派出所反映,要求邵某将袁某某交还给自己,如涉嫌拐卖等行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对王某控告邵某拐卖一案不予立案。
王某、袁某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邵某、聂某某赔偿王某、袁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1260元。
二审认定亲戚无过错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袁某作为袁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存在严重失职,监护严重不到位,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对袁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酌定由王某、袁某承担80%的责任,邵某、聂某某承担20%的责任。由邵某、聂某某共同赔偿174252元。王某、袁某和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聂某某作为袁某某死亡时的直接监护人,对袁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聂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袁某作为袁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将对袁某某的监护职责委托给邵某后,即对袁某某未尽到自身必要的监护义务,对于袁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邵某主张以自身生活压力较大为由,而将袁某某转交由聂某某抚养,该行为虽然未获得王某、袁某的授权,但客观上存在邵某无法联系对方的实际情况,邵某对袁某某转交由聂某某抚养的事实过程,亦通过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报备的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邵某对袁某某的死亡后果并无过错。
原审确定邵某承担赔偿责任,法律适用不当,该院予以纠正。综合全案事实过程,酌情确定由王某、袁某承担90%的责任,聂某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87126元。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N视频记者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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