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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桂0221刑初52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现住柳州市柳江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X,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份的一天,因被害人黄某1(系陈某的家公)曾某被告人陈某实施过强奸,陈某对此一直怀恨在心。许,陈某持事先准备的一把“平南三利牌”菜刀,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金岭大道38号家中二楼房间内,朝黄某1头部、面部、躯干部、肢体等部位砍击数刀,致使黄某1全身多处损伤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和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分别告诉自己的母亲和丈夫黄某2,在2017年3月的一天被被害人黄某1(系陈某的家公)强奸的事实,2017年8月的一天,陈某当前丈夫黄某2、家某刘某、小姑黄某3的面与黄某1对质,黄某1承认二人发生过性关系,但辩解陈某是自愿的,是陈某勾引他,陈某对此一直怀恨在心。

许,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金岭大道38号家中二楼,乘家中无人之机,陈某问黄某1要户口本,黄某1进入房间为陈某查找户口本,陈某持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平南三利牌”菜刀跟随黄某1进入房间,趁黄某1背对陈某在抽屉里查找户口本之机,持菜刀朝黄某1头部、面部、躯干部、肢体等部位砍击数刀,致使黄某1因成全身多处损伤大出血合并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陈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金岭大道38号家中等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到该处将陈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陈某报警称,2017年8月28日10时许,她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金岭大道38号居民房内被黄某1强奸,后她把黄某1杀死。

(二)物证、书证

1、扣押决定书、扣清清单、辨认作案工具照片,经陈某辨认,作案时她使用的是一把“平南三利”牌菜刀。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证实2017年8月28日,黄某1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3、院前急救记录表,证实黄某1院前急救时已死亡。

4、通话记录清单,证实陈某使用号码为158××××0697的手机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24分51秒拨打110电话;10时31分58秒拨打丈夫黄某2电话;10时32分28秒钟拨打陈某电话。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4证言,证实2017年8月28日,他接到母亲韦多秀的电话,韦多秀边哭泣边讲他爸出事了,他驾车返回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金岭大道38号家中,看见妻子黄某5和大哥黄某2、妹妹黄某3都已到了,还有很多民警在场,他听现场民警讲他父亲在家里被杀死了,后来听他哥哥讲,上午父亲是被大嫂陈某杀死的。平时他见父亲黄某1和陈某没有矛盾,父亲对大哥一家人非常好,平时父亲、母亲、大哥、大嫂还有两个侄女一起居住。大嫂陈某1982年出生,与大哥结婚十多年了,原来在柳南区“新时代”商业港卖成衣,一年前因生意不好就不做了,近期一直在家待业。

2、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母亲刘某打电话给她,哭着跟她讲,她父亲被砍伤头部,流了许多血,还讲有可能是大嫂陈某砍的,她与丈夫一起回柳江区基隆开发区父母家,公安也在家里。之前大哥大嫂在外面做生意,在两个月前回到基隆家里住,有时候母亲打电话给她发牢骚,讲大嫂回来后什么都不做,连吃饭都是在大哥端去房间给大嫂吃。她每个周未都回家看父母,每次去也发现大嫂什么也不做,也不跟他们说话,听母亲讲大嫂有病,具体什么病不清楚。

案发前一星期,她又回家看父母,在吃饭的时候,父母、大哥都在场,大嫂还是在房间没有出来,大家问大哥有什么打算,父亲也讲大哥回来后都不与他讲话,大哥回了一句:“你做过什么事你没懂吗?”然后父亲就不做声了,母亲追问父亲发生什么事情,大嫂从房间里面出来,拿手指着父亲说:“你为什么这样对我。”大哥就去劝大嫂不要吵,后来听母亲讲父亲强奸过大嫂。当时父亲语无伦次,否认,后来她又陆续听母亲讲父亲与大嫂发生过不正当关系。案发前两天,她问大哥怎么处理父亲与大嫂的事情,大哥讲事情过就过了,不要再讲这个事情。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一星期前,她与黄某1、大儿子黄某2、女儿黄某3、两个孙女在家里二楼客厅吃饭,当时陈某在房间里没有一起吃饭,她追问黄某2发生了什么事情,开始黄某2不说,在她一追回下,黄某2讲:“阿爸(指黄某1)做了对不起我的事,强奸了阿兰(陈某)。”黄某1讲没有强奸,是陈某自愿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一次,她用力扇了黄某1一巴掌,黄某1讲陈某勾引他的,陈某听后从房间出来说是黄某1给她吃了什么东西后他们才发生性关系的。

过了两天,陈某讲不想呆在这个家了,给一笔钱她就走,她问陈某要多少陈某也不说,之前黄某2与陈某在外做生意,暑假才带孙女从长沙回来。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她与老乡出门办事,回到家在二楼大厅看电视,大儿子黄某2打电话来问:“阿爸在家吗?”她边回电话边进房间看,见黄某1仰面躺在地上,身上和地上血淋淋的,黄某1的面部,后脑部有很多像是利器造成的伤口。

他和黄某2讲:“阿爸死了,挨砍死的,你快点回来。”接着打电话给女儿黄某3,还有小儿子黄某4。当时她心里很慌张,蹲下查看黄某1的情况,黄某1伤势很重已经说不出话,只是睁着右眼张天嘴巴想说话,但听不清楚黄某1想说什么,不久公安和“120”均到达现场,家人也陆续回来了,黄某2讲陈某打电话给他讲砍死黄某1。

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他接到陈某电话,称父亲黄某1被她杀害了,他从柳州赶回家里,发现公安人员已在家,他看见父亲倒在地上,地上有血迹,急救的“120”医生讲他父亲已身亡。平时父亲与妻子陈某相处融洽,陈某在2017年6月曾告诉他,父亲与陈某发生过性关系,之后,陈某也多次向他反映父亲与她发生关系,但是他都没有与父亲核实过,只是安慰陈某,在2017年8月的一天,当时一家人在吃饭,陈某与父亲黄某1起了争执。陈某当着家人的面提起父亲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事,父亲承认与陈某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并称是陈某自愿的。陈某与他共同生活十五年,未发现陈某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也无精神病史,智力上陈某也无缺陷。

5、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她回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金岭大道38号家中,听家某刘某讲,家某黄某1被大嫂陈某用刀杀死了。陈某性格比较内向,不爱与人沟通,之前陈某卖过衣服,陈某与黄某2感情蛮好。

5、罗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21日左右,在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兴隆市场5-2号“润灵五金电器行”,有一名30多岁的女子到他的门面购买一把价值43元的平南菜刀。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妹妹陈某打电话给他说:“阿哥,我把我家公杀了。”他骂了一名:“神经病!”就将电话挂掉了,过了不到1分钟,陈某又打电话,他又把电话挂断了,过了一个小时,他觉得不对劲,打电话给陈某没有人接,打给陈某的丈夫黄某2也没有接,他联系陈某的朋友去家里看发生了什么事,陈某朋友回电话讲陈某家被公安封锁了,问旁边围观的人才知道,陈某在家里把她家某黄某1杀死了。当天下午他联系到黄某2,黄某2讲因为陈某与黄某1发生了性关系,他以为陈某和黄某1是通奸,但两天后回家与他母亲提起陈某杀死她家某黄某1的事实,他母亲说是因为陈某被黄某1迷奸的事情想不开杀死黄某1的。

四)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初的上午10许,当时只有她与她家某黄某1在二楼客厅,黄某1给她吃胃药,她头脑昏沉,黄某1威胁、恐吓她并将她强奸,被黄某1强奸后,她的身体不舒服,心理发生变化,整个人没有精神,也不想做事。2017年8,即案发前3-4天,她当前黄某1、黄某2、黄某3、家某刘某的面指责黄某1强奸她,黄某1讲她去勾引黄某1的,家婆也指责她有错,不要脸,她就更加气愤。她买了一把菜刀放在家中,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当时她在家中三楼房间里,想起被黄某1强奸的事,很生气,她从房间的缝纫机台面拿事先买好的菜刀放进一个袋子里,下到二楼,只有黄某1在二楼大厅看电视,她问黄某1要户口本,黄某1没有讲什么就走进他的房间,她跟黄某1进入房间,趁黄某1在抽屉里找户口本之机,她右手举起菜刀朝黄某1后脑部砍了一刀,黄某1被砍后转过身扑过来想抓她,没有抓对,黄某1倒地,她又举起菜刀砍黄某1的头部、脸部和手脚等部位,具体砍了几刀她已经记不清楚了,边砍边喊:“你为什么这样对我!你为什么这样对我!”砍完她看见黄某1侧身倒在房间里,黄某1全身都是血,怕她家某2看见害怕,她拿了一条绿色的毯子盖在他身上,接着用手机打110报警称在基隆金岭大道38号发生一起命案,人是她杀的;之后她打电话跟哥哥陈某讲杀了家公,哥哥骂她发癫,挂掉电话;然后又打电话给她丈夫黄某2,跟黄某2讲杀了他爸,黄某2在电话里骂她,打完两个电话,她就呆在三楼大厅等民警过来,派出所的人到了之后,她自己走下楼跟民警到城东派出所。

(五)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金岭大道38号二楼黄某1房间内,以及案发现场的情形。

2、辨认笔录及被辨认照片,证实:①经陈某辨认,她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开发区金岭大道38号二楼房间内,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黄某1砍伤致死。②经证人罗某辨认,到他位于柳州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兴隆市场5-2号门面购买一把“平南三利”牌菜刀的女子是陈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犯罪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曾与被告人人发生过不正当关系,给被告人心理造成一定的创伤,是引发本案的诱因,被害人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由扣押单位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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