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该修改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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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无锡中院开庭审理本院第一起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的民商事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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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江阴市某道路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时,与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且车辆损坏。

事后,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陈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

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1万余元,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9万元,合计赔偿2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周某某的医疗费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费用及保险公司垫付的9000元医药费;一审法院对周某某误工费的认定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本案所涉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承担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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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中,双方表示希望承办法官调解解决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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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视台、扬子晚报、无锡日报、江南晚报、无锡新闻频率等多家媒体记者在庭后对承办法官进行了现场采访。

本次案件审理,有哪些地方适用了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呢?

网络平台审理

《民诉法》新增加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恰逢河南、陕西等地新冠疫情爆发,因上诉人受疫情影响不方便参加线下庭审,无锡中院就新《民诉法》关于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释明,双方当即表示同意。本案采用网络平台在线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也顺应了疫情常态化防控的需求,同时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二审独任制的首次尝试

《民诉法》新增加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本身不存在太大争议,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明确。

二审法院认为符合上述规定,即就该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当事人表示同意,并认为独任审理符合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实施繁简分流的现实需要。

电子送达

《民诉法》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经法院就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释明后,双方当即表示同意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并确认通过微信传输方式予以接收。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适用手机短信方式向双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对于裁判文书也将采用电子送达形式送达。

无锡中院在本案审理中积极适用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旨在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本案于2022年1月4日即年度第一个工作日受理,采用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独任审理的方式,于1月10日庭审完毕,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