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某羊肉汤餐馆老板马某在店里发现一封敲诈信,信上写着:“如果不筹集50万元现金送至指定地点,店内可能会出现新冠病毒发热者或确诊人员密接者。”, 落款是“道上的兄弟”,马某随后报警。根据专案组安排,马某将一个手提包放在指定地点的纸箱中。随后一男子现身,四下打量无人后,快速从纸箱中取走手提袋,脸上还露出笑容。民警迅速出击,一举将其当场擒获。经调查嫌疑人系濮阳市某医院医生赵某,硕士学历,近期发现股票行情上涨,就想投资股票大赚一把,但苦于手头拮据,便萌生敲诈勒索的念头,仿照电视剧情节,用单位电脑打印出恐吓信对商户实施敲诈勒索。除羊肉汤店外,赵某还敲诈了另一家店主,未得逞。据赵某亲戚朋友反映,赵某疑似患精神类疾病,警方现已联系医院给其做精神鉴定。

【叶律说法】

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在全民抗疫的关键时刻,赵某竟然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勒索钱财,实在是思维独特。

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犯罪客观方面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

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

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时,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就本案而言,赵某利用被害人对新冠疫情的恐惧,实施威胁,迫使被害人马某交付现金,从而避免自身麻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赵某的犯罪数额是五十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赵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制造恐慌心理,要被从重处罚。

从亲戚朋友的反映来看,不排除赵某有精神病。犯罪分子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人,需要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来认定。案发前,犯罪分子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对于判定其是否可能患有精神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公安机关应当收集关于嫌疑人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的证人证言,必要时可以到其生活及工作场所进行走访,调取相关病历、诊断证明、处方等,并向医生了解具体情况。此外,犯罪分子被羁押后在看守所内的日常表现也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其精神状况。

但是根据赵某的作案时的计划和实施犯罪时的行为,可以确定其当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证实是精神疾病患者,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将会被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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