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字[2021]第167号

当事人:淮南济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1年4月7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关于淮南济民医院的举报材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6.490, 0.00,0.00%)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于2021年4月7日立案调查。派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杰(执法证号∶D58001400)、孙宝林(执法证号∶D80160031)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2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照片拍摄取证,2021年11月22日在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淮南济民医院销售“人参枸杞酒”“国医堂参茸酒”进行销售,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销售“人参枸杞酒”“国医堂参茸酒”共计9坛及14瓶,成本价为69.50元/瓶,854.00元/坛,销售价为80.00元/瓶,982.60元/坛,已销售1坛及6瓶。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货值金额为9963.40元,违法所得19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

4、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本案未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1年1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听告(2021)2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1.6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3、没收“人参枸杞酒”“国医堂参茸酒”8坛及8瓶。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淮南市农业银行(3.000, 0.00, 0.00%)(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账号:609001040020813,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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