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袁华(身份证号:460024197012268134)、叶丽群(身份证号:441622197705085725),我二人特别郑重声明:

2016年4月21日我二人向黄伟平(身份证号:460024********3134)出具的《委托书》以及海南省万宁市公证处为此出具的〔2016〕万宁证字第1007号《公证书》,自2022年1月5日起作废。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以上《委托书》以及《公证书》均无效,原受托人黄伟平无任何权限再行代理与我二人有关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我二人出售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北大镇东兴农场场部东兴综合商住大楼2幢的25套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自即日起,原受托人黄伟平持上述《委托书》及《公证书》所进行的任何活动,我二人均不予认可,其行为与我二人无关,我二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袁华、 叶丽群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