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北师大一男职工因强奸女校友获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男职工以对方没醉酒,系自愿等理由提出上诉,一起来看看二审法院怎么判.....

王某,男,1989年出年,硕士研究生学历,原系北京师范大学行政工作人员。李某,女,25岁,系王某的校友。二人在案发时仅认识一周时间。

案发当晚,王某与李某等五名校友,相约到餐馆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王某又邀请所有人一起到其家中继续喝酒聊天,除一名校友因有事未能前往外,包括李某在内的三名校友接受了王某的邀请。

三人来到王某家中后,大家又开怀畅饮了一番。饮酒结束后,王某安排另外两名校友睡一个房间,而醉酒后的李某则被安排与王某同睡一个卧室。

凌晨三时许,王某按耐不住寂寞,趁李某醉酒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李某醉酒醒来发现被侵犯后,立即离开王某家中,后在朋友的陪同下报警求助。警方接到报警后,依法传唤王某。

王某到案后,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获得李某的谅解。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犯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并提出以下几个理由认为其不构成强奸罪:

1、李某案发前虽有喝酒行为,但根据其行为表现可得知,其未达到醉酒状态;

2、其主观上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过强奸行为;

3、其与被害人互有好感,系年轻人酒后偶然发生的性行为,虽然事后被害人反悔,但最终也对其谅解,并表达过想撤回报案的想法,刑法更没有必要介入。

(来源:澎湃新闻)

一、王某构成强奸罪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并非只强调“强”字。即妇女没有反抗,并不代表妇女是自愿的。

强奸罪其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的性行为。而违背妇女意志所使用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手段外,其中还包括定义比较广泛的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意思就是只要是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发生关系的手段,除了是暴力、胁迫手段以外的所有手段。

其实,在司法实务中使用其他手段,就是趁妇女醉酒无意识处于不知、不会反抗状态时与其发生关系的。

本案中,虽然李某同意与王某喝酒,但在王某喝醉酒以前,其并未曾表达过同意过与王某发生关系的,再者二人仅相识一周的时间,不存在王某所述二人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

案发后,王某也曾通过短信多次向李某承认,其在李某醉酒无意识时,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关系是错误的行径,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二、强奸案可以撤回么?

本案王某上诉称,案发后李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也有撤回报警的意愿,所以其认为“刑法更没有介入的必要”。

真是天大的笑话!刑法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其存在的意义是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宣扬正义,惩恶扬善!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只要警方立案侦查,无论是谁涉案其中,必定依法惩处,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王某的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结合《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一次既遂的,将在有期徒刑4年以上6年以下确定量准量刑,如有经济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可减少基准量刑的40%以下。

具体到本案中,鉴于王某赔偿获得谅解、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也已是对其从轻处罚了,故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

王某是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有份令人非常羡慕的工作,但其却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法,并最终导致身陷囹圄的后果发生。其除了要接受刑事处罚外,其工作大概率也会因此而被辞退。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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