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字〔2021〕006066号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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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临汾市襄汾县邓庄南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贤德
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汾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通报(2021年第11期)反馈你公司2021年6月5日三厂干熄焦环境除尘站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最大超标倍数为1.24(排放浓度为179.37mg/m3,标准为80mg/m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5日到现场查看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并询问现场负责人,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4日临汾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通报(2021年第11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襄汾分局2021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线监测历史数据照片、亮证执法照片和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照片、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8日《设备校准记录表(废气)》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60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6066号)和2021年12月2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支行
户 名: 襄汾县财政局
账 号:10020924426001000100003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7日
来源: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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