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性行为、偶发性行为,如何评价非暴力性行为的罪与非罪?
对于这类非暴力性的性侵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判断标准是性行为当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刑法上对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本文不讨论猥亵。
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在当今社会已经很难简单通过单方表述和物理痕迹进行判断,也说明无犯罪性的性行为的激烈程度与方式已不再传统和含蓄,由此给司法认定非暴力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带来挑战!
通过数字时代的大量就近案例,总结非暴力性行为的性侵入的罪与非罪标准,定会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本文从如下几点进行归纳:
(一)从案发前性行为双方的相识情况来看,认识方式、相识经历时期是一个重点判断标准;当然,一夜情、激情性行为等一般不归入刑事犯罪讨论,一旦发生争议,有待于发生争执后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非强奸性行为。
(二)性行为双方之间是否有任何感情交流,是否有任何暧昧言行,推断是否存在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即使是相亲对象,发生不情愿性行为已然构成强奸;开口谈钱、闭口谈地点的那种可能属于买淫嫖娼,归于治安管理范围,不在本文谈论。
(三)性行为后被侵入人的反应态度,以及性行为后采取的合理性行为来考察,比如是否害怕、恐惧、哭闹、留证、诉说、报警等,在被害人在发觉自身遭受侵害后第一时间离开现场寻求他人帮助,并在他人协助下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后续被害人的笔录与证言均能稳定陈述案发过程,证实其拒绝与侵入人发生性关系的态度。
(四)性侵入人在事后的主观认识与表达,在被侵入人报案后侵入人到案后的供述及性侵入发生后对被侵入人的态度、短信及微信可以证实其对自己行为的认知情况。
(五)被侵入人对侵入人的赔偿以及事后谅解行为,不足以推翻性侵入行为发生时被侵入人的不自愿性,可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且不可以撤销案件。
(六)男女朋友之间非自愿性行为、夫妻之间非自愿性行为,其中的非自愿性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均可以构成强奸罪;如果半推半就的主观态度,且事后没有反悔,则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性行为时没有主观意识,事后也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则不能认定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民不举、官不究,所以近年出现很多酒后“捡尸”事件。
当然,如果性行为过程中涉及其他人身伤害,属于加重情节,或构成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
以上六个方面,是综合判定某一非暴力性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强奸罪的司法评判方法论。
在性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违背妇女意志?还是事后反悔?或是另有所图?都是需要进行客观情节的呈现、考察与判断的,本文以普通成年人的性行为为释法基点。
不枉不纵是司法的目标原则。
上述对法律的解读,方便对照个案进行学习、理解,希望人人都能依法保护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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