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男子李某酒后与几名工友来到一家沐足店消费,技师正准备为李某提供按摩时,发现李某突然眼睛睁大,女技师马上告诉李某同行好友并通知值班经理。

值班经理第一时间拨打电话联系120过来救治。120到场后,帮李某采取了包括人工呼吸、压搏等在内的急救措施,但转送医院抢救后,最终还是无力回天,宣告死亡。

后来,李某家属以沐足店未对受害人尽到警示告知义务,而导致李某结果发生为由,将沐足店告上法院,并要求沐足店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酒后按摩所存在的风险系明知的,但仍然前往,且其死亡原因系由自身疾病而引发的,故应承担主要责任90%,按摩店违反了“酒后不能按摩”的基本保健知识,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责任,需赔偿李某家属13余万元,

李某家属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北青网)

以案说法

本案李某的死因已查明是心脏病导致的,但鉴定结果上并未载明系由按摩而引发的。换而言之,目前暂时是没有证据按摩与李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家属认为李某到沐足店消费,即双方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而李某在接受沐足店的服务过程中,导致了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沐足店在整个过程中,存在违约的可能性。

家属的意思就是说,沐足店作为一家经营场所,必须要对每一位来到店内消费的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沐足店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就本案而言,当沐足店发现李某身体有异常后,已经第一时间拨打120,即尽到了力所能及的施救,因此也不存在沐足店不及时施救,而导致李某死亡的过错。

但是,根据行业规定,沐足店有义务设立标语“酒后不适宜按摩、严禁蒸汽以及醉酒后不宜桑拿、按摩等提醒字样。而本案李某虽然饮酒,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34.3mg/100ml,即未达到醉酒的。而作为沐足店却尽到提醒的义务,据此法院认为沐足店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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