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汇编,并作简要解读。
【正文】
【一、简单民事案件的定义】
1. 事实清楚,指当事人对事件陈述基本一致,且都能提供相应证据。
2.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指双方对谁是责任承担者、谁是权利享有者,具有一致的观点。
3. 争议不大,指当事人在案件是非、责任承担及诉讼标的这三个方面,没有原则上的分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原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层级、案件类型】
1.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2. 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单”须符合三个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3. 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4. 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条
——<法律原文>——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原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法律依据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法律原文>——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法律依据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原文>——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七条
——<法律原文>——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四、不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
1. 不能适用独任审理,也就意味着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 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四十二条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法律原文>——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五、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或者当事人双方均同意适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
——<法律原文>——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六、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1.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 人民法院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法律原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原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七、适用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委托代理人的方式】
1.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 原告可以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法律原文>——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法律原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八、简易程序可以简便传唤、送达等程序事项】
1. 简易程序可以采用简便方式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其他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2. 简便方式包括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
3. 简易程序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条
——<法律原文>——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法律原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法律依据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
——<法律原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九、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院送达开庭通知的时间】
1.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送达开庭通知的时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
2. 人民法院可以自主决定送达开庭通知的时间。但是如果开庭通知是以简便方式送达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3.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或者派出法庭的,可以当即审理或者另定日期审理。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原文>——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律依据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法律原文>——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律原文>——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十、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适当简易化】
1. 简易程序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相关规定的限制,但是应当保留当事人陈述意见的环节。
2. 也就是说,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简便化程序事项、简易进行庭审环节,但是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绝对不能被“简”掉。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原文>——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原文>——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律原文>——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律依据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条
——<法律原文>——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十一、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1.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2.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可以延长六次。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四条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法律原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二、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 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 当事人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4.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简化的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条
——<法律原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十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当包括的材料】
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三条
——<法律原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五)证据;
(六)询问当事人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九)送达和宣判笔录;
(十)执行情况;
(十一)诉讼费收据;
(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十四、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1.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应当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撤诉处理。
3.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原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法律依据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十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条
——<法律原文>——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十六、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都可以适用独任审理】
1.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 但是并不是所有独任审理的案件都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法律原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十七、第二审可以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
1. 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当事人不服一审的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后进入第二审程序的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 第一审以裁定审结,不论第一审适用何种程序,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法律原文>——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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