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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孟女士是来沪人员,是某养护院的护工,2021年9月30日清晨,其在护理病人杨某洗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头部受伤、胸骨骨折,经复旦大学医学院鉴定为轻微伤。2022年1月12日,辖区派出所就民事赔偿部分委托香花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
01
孟女士称:事发当天清晨,其为刘某洗澡,突然杨某用拳头打其额头和胸部,导致额头缝合多针,以及一根胸骨骨折。为此,提出了营养费、护理费,后期额头整容费用,以及治疗期间的误工费等合计20000余元的赔偿诉求。
02
杨某家属则认为:事故当天已为孟女士垫付了3200余元的医疗费,根据家属和杨某处了解到,其哥哥根本没有动手打孟女士,而是其自己不慎摔倒所造成的,没有过错何来赔偿,这是其一。其二:其哥哥是三级智障残疾,家属将其全托给养护院的病人,孟女士受伤不应由他们来负责任,而应由养护院来承担责任。
03
养护院代理律师辩称:刘某系三级智障,但其并不是精神病人,如果孟女士的伤是刘某所致,那么就应该有其监护人承担赔偿,如果是孟女士自己摔倒所伤就有孟女士本人来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养护院有过错,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方当事人各抒己见,振振有词,调解陷入僵局
为此,调解员分别通过背靠背方式找三方当事人到调解室交谈。调解员首先根据法规和经验让孟女士降低赔偿诉求,以达到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并指出:事发当天地点是在卫生间,没有监控视频以及第三人在场的证据,无法证明杨某打人的事实,且杨某本人不承认自己打人的行为,为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伤系杨某所致,要求杨某的家属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其以杨某欧打致伤,要求养护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也没有赔偿的依据。一旦调解不成,诉讼是讲证据的,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考虑到事实是孟某的确是在护理工作中所伤,调解员建议孟女士可以要求他们二方从人道主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偿,尽可能减少其相应的损失。孟女士听了调解员的一席话,微微的点了点头,表示同意调解员的分析和建议,将赔偿诉求降到了补偿诉求12000元。
调解员便趁热打铁,做家属方的工作,姚女士表示:考虑到孟女士已多年护理其丈夫的情份上,除垫付的医疗费之外再给其2000元的补偿。之后,调解员便与养护院进行了沟通,希望养护院妥善处理好孟女士的补偿诉求,同时,针对孟女士在治疗期间其养护院扣发孟女士工资,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欠考虑的。
通过调解员的努力,养护院表示可以补偿给孟女士10000元,但此10000元要求杨某家属先一次性垫付给孟女士,然后在杨某养护院的住院费用中抵扣解决。杨某的家属方坚持不同意养护院用抵扣的处理方式,调解又一次陷入僵局。
本着“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调解员坚持不言弃不抛弃不放弃。第二天,调解员再一次尝试做养护院工作,通过调解员对孟女士的案件如因本次调解不成可能产生的后续问题等利弊关系分析后,养护院也认识在此事处理中的不妥善。1月14日,一份一波三折的调解协议书终于尘埃落定。
调解心得
首先,从本案来讲,孟女士受伤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作为养护院一方来说,孟女士是养护院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由此可见,孟女士应属于工伤,而养护院在孟女士二个多月的治疗期间,停发其工资是不妥当的行为;其次,家属方在此事中虽然没有法律认定的责任,但也作出补偿,为圆满解决此事奠定了基础;最后调解员“不言弃不抛弃不放弃”的“三不”工作精神与态度,是调解成功的关键,让屡次喊停的调解案件走向迎刃而解。
来源:法韵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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