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吴起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挖“龙骨”案件,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齐某某联系被告人齐某合伙挖“龙骨”,齐某表示同意。后二人便各自准备了盗掘化石所使用的掘头、头灯、编织袋等工具,来到吴起县庙沟镇某半山腰处的盗洞,用事先准备的工具进行盗掘约四小时,返回途中被吴起县公安局庙沟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盗掘的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32公斤。经鉴定: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距今100-400万年前)化石,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进一步开展化石产地科学研究,可为鄂尔多斯盆地新近系生物地层对比、古环境分析提供依据,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古脊椎动物化石,陕北地区俗称“龙骨”或“土牛骨”,是人类研究地质演化各个时期古生物的珍贵资源。长期以来,由于群众法治意识淡薄或者利益驱使,盗掘古动物化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盗窃“龙骨”属于犯罪行为,若发现古化石应该加以保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私自盗挖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吴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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