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一个中学校长和一个女教师,买了张假结婚证。为了做试管婴儿。
校长张某,1962年生。女教师李某,1983年生,小他21岁。2010年,李某入职张某管理的中学,两个人开始了一段长达十余年的婚外关系。张某始终没有离婚。
国内辅助生殖法规写得很清楚:试管婴儿只对合法登记夫妻开放。未婚不行。婚外更不行。这道门,法律上对他们是关死的。
但一个街边办证电话就打开了。两张假结婚证,外省医院没联网核验,只看纸质材料就通过了。两轮胚胎移植,两个孩子生下来。事后怕假证被发现,原件直接扔了。
2024年案发。张某自首,李某被抓。两人如实供述。2026年初,西宁某区法院宣判: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张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三千。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两千。
三千块。一个中学校长,买假证骗取医疗服务、婚外生育两个孩子,罚金三千。
我不是说量刑一定要多重。但拘役六个月配三千块罚金,放在一个小学校长身上,很难让人产生"违法必究"的实感。更像是一套流程走完了,各方都有交代,事情就算了结。
更值得追问的是医院的审核。假结婚证骗过了外省医院的胚胎移植审批。纸质材料看一看就过,没有联网核查民政婚姻数据库。这不是技术做不到。这是根本没想做。公立医院连病人的医保卡都能联网实时结算,却不愿意在辅助生殖审批上多花一分钟去查证婚姻状态。因为查了是真的,得罪的是病人。不查,出事了责任也不是医院一个人扛。
所以假证才能一路绿灯。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地方让我想得比较多。两个人的刑事罪名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这件事的起点不是那张假证。起点是一个校长在婚内和比自己小21岁的下属保持了十几年关系。起点是两个人用职务上的不对等建立了一段本不该有的感情。但这些在判决书里都没有变成罪名。重婚罪需要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他们避开了。师德问题归行政处分,不走刑事。所以最后落在法律程序里的只有一件很小的东西——那张假的纸。而这张纸背后十几年的全部纠葛,都归了道德。
所以我总觉得判得太轻不是说判决本身不合理。是你把这个判决放回整件事里看,会感觉到一种微妙的不匹配。付出与收获严重不对等。两个人用一个很低的风险成本骗过了制度,达成了自己想要的结果。而那两个孩子以后面临的户籍、抚养、亲生父亲权责问题,没有任何一纸判决给出了实质性的答案。
当然可以说,法官也只能按现有法律条文判。这没错。但如果一条法律从证据到罪名到量刑,最终让一个动了十几年歪心思的人只付出了三千块和六个月的代价,那这条法律对一个想要钻空子的人来说,威慑力有多大,需要认真想一想。
你怎么看?辅助生殖只对已婚夫妻开放的规定,在现实中是不是反而催生了更多假证问题?医院审核应该承担多大责任?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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