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22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12名律师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尽责,通过调研,撰写了一份份含金量颇高的议案建议。他们聚焦法治建设,积极发声,共提出14份关乎法治建设的议案建议,为法治进步“鼓”与“呼”。

履职最强音

(按姓氏笔画排序)

刘涛

省人大代表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在法院诉前调解阶段,充分告知

当事人可选择仲裁的权利,

进一步缓解法院立案压力的建议

目前,在审判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的情况下,我省法院立案、法官办案的压力仍然较大。鉴于我省仲裁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逐年提升,在法院立案量较大,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多元化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权,对于拓宽纠纷解决途径,实现法院案件分流,缓解法院立案、法官办案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刘涛建议,一是法院在诉前联调阶段,充分告知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仲裁,保障当事人解纷充分的选择权。二是法院与仲裁机构加强沟通,建立长效合作交流机制,在诉讼制度之外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规范、制度,合理将纠纷分流到各种解纷机制中。三是法院可在诉前联调工作室等场所放置仲裁机构的宣传册等材料,向民众宣传多元解纷机制,便于民众在纠纷发生之时自主选择高效便捷的解纷途径。

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工作

推行非现场执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层面对非现场执法工作进行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为地方推行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我省在全国率先建设全省四级统一应用的执法平台和监督平台的基础上,依托“两平台”和“粤政易”“粤商通”“粤执法”联合打造非现场执法云平台,符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实际,创新了行政执法方式方法。

为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工作,刘涛建议推动非现场执法立法工作,全面推广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

吴兴印

省人大代表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提请省法院完善参与分配制度

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和实际操作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当事人、律师及法院对这一制度缺乏统一的认识,造成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实际操作层面出现混乱。

为此,吴兴印建议省法院尽快出台完善参与分配制度,在全省法院统一操作流程,进一步提升执行效率,维护法律的公平。

加强全省仲裁机构类案

同判机制建设

目前我省各仲裁机构在类案同判机制建设方面仍有待提升。

为此,吴兴印建议:一是仲裁机构与当地法院建立常态化的业务研讨机制,对本地发生的共性案件保持处理原则的一致。二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对这类案件,仲裁机构可以要求仲裁员在审理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对类案进行检索,统一裁判尺度。三是仲裁机构应加强对同类案件裁判文书的统一性,在适用法律、文书格式、裁决内容等方面保持一致。四是仲裁员的培训,除综合性的培训内容以外,应加大对同类型仲裁业务的法律研讨机制,统一裁判尺度。

提请省法院完善对国企法定代表人

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目前,存在部分国企因会计账簿和其他管理资料严重缺失、客观上无法实施破产或注销清算,从而无法出清的情形。这部分国企一般都存在大量的对外负债无法偿还的情形,因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相关国企会同其法定代表人一并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为此,吴兴印建议:一是明确“当事人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是优化限制高消费令的内容。三是优化整合法院信息系统,打通“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推进我省不同地区法院之间、法院与相关单位系统如民航铁路系统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四是优化国企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因私消费的申请方式,简化审批流程。

徐凌

省人大代表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卫生领域

普法宣传

徐凌建议,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卫生领域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水平。具体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将公共卫生法治宣传常态化,提升全社会的认知水平,把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规范化为行动自觉。二是进一步丰富公共卫生领域普法宣传覆盖面、丰富宣传形式和载体。三是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的一些典型违法行为和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重点普法宣传,最大限度减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韩俊

省人大代表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建立我省监狱系统

警务辅助人员制度

韩俊认为,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制度是解决我省监狱警力紧张、专业化建设不足问题的重要途径,对推动广东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狱职能,更好地服务平安广东、法治广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韩俊建议:一是加快推动我省监狱警务辅助人员政策落地。二是建立我省监狱警务辅助人员制度。三是健全我省监狱警务辅助人员财政保障机制。

简化广东省法院系统诉前联调、

判后调解及审前调解程序

近年来,广东部分法院积极促进一审判后调解与二审审前调解的衔接,以避免上诉和执行程序的诉累,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和效果,但目前我省部分法院实施的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完善。

为进一步提升法院化解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向群众提供丰富快捷的解纷渠道,韩俊建议优化诉前联调等调解机制,促进诉调实质对接,充分释放调解的纠纷化解效能。韩俊认为可以从六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广东诉讼服务网”系统,网上立案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诉前联调。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时,应跳过诉前联调程序,直接出具立案案号。三是将诉前联调的期间由30天缩短为15天,或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自主意愿确定调解期限,可长、可短。四是对于一审判决后、二审上诉期届满前无调解意愿的当事人,不再设置判后及审前调解期间。五是提升调解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水平。六是加大财政对调解员报酬的经费投入,以充分保障并切实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

制定《广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韩俊建议我省制定《广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借鉴其他省市及深圳市在多元化解纠纷方面的立法经验和执行效果,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一是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概念,确立工作原则。二是区分职责主体和义务主体,明晰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三是规定纠纷化解途径。四是规定多元化解纠纷衔接机制建设,提升纠纷化解质效。五是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保障与监督。六是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涉及的法律责任承担。

制定《广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韩俊认为,广东省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是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引擎,应尽快建立及完善、颁布《广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弥补相关立法领域的空白。

为此,韩俊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阐明立法目的及宗旨,明确政府、劳动者、就业单位责任。二是确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就业扶持政策。三是促进公平就业,保障各类群体就业平等。四是加强就业服务管理,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五是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六是实行就业帮扶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扶持。七是落实创业税收优惠,鼓励多元化就业模式。八是对就业促进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广东省民营企业促进条例》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韩俊建议制定《广东省民营企业促进条例》。

曾学智

省人大代表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加快推进我省人工智能立法工作

广东是改革开放先行省,是人工智能超级大省,有一大批大型人工智能企业,是全国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前沿阵地。为保障我省人工智能持续高速、有序发展,建议我省先行先试,加快制订适合我省人工智能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曾学智表示,人工智能立法是落实国家及我省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不仅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的顺利着陆,有效规制人工智能应用和发展带来的负效应,而且能有效填补我国及我省在人工智能法律规范方面的空缺。

为此,曾学智建议:一是成立人工智能立法工作组,尽快开展人工立法的预备和研究工作。二是遵循科学、民主的智能立法原则。三是强化人工智能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四是注意兼顾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分类分阶段进行立法考量。五是加强人工智能重点问题的研究、论证。

进一步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事业步入新时代,也意味着对各省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更高的挑战。

目前,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援助工作地区发展不平衡;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仍有待提高;法律援助专职力量薄弱,质量良莠不齐;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偏低;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不健全。

为有效推动我省法律援助的系统化、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曾学智建议,应根据我省的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出台适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具体可从开展修法工作、加强宣传力度、加大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扶持力度、加强办案监管、加大办案人员补贴并扩大法律援助经费渠道、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六方面提升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准。

赖晓静

省人大代表

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

深入推进多元解纷机制

巩固平安广东建设

调研发现,多元解纷机制改革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如群众选择调解方式解纷的内生动力不足;缺乏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技巧的职业调解员队伍;多元解纷机制的跨部门合力尚未形成;资金保障体系未建立。

为此,赖晓静建议,一是省法院试点推行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转付制度,逐步全省铺开,以激发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的内生动力。二是建立调解员培训长效机制。三是建立调解中心,将跨行业跨部门的调解资源整合到统一的调解中心,避免重复调处或互相推诿。四是省政府每年按GDP一定比例划拨财政资金用作多元解纷机制专项资金。

资料来源 | 律师人大代表

编辑、排版 | 晓玲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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