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前言】

当事人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在安检过程中受伤,能否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给村民分配宅基地或分红,能否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解决?

《民法典》是一部生活的百科全书,但不是所有问题都可解决。民法典第二条明确了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文将从部分案例的裁判观点,结合民法典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梳理民法典在调整对象和范围的变化。

【案例-----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执法人员因执法活动受害后,起诉执法对象民事赔偿的,双方形成行政管理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35号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工作期间收取的货款,诉争事项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畴,应仲裁前置。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9562号济南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

三、法院受理关于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尚未参加社保统筹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也仅以移转手续发生纠纷为立案条件。独生子女奖励损失、缴纳公积金的诉求,均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自行缴纳医保费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的,实质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终13288号黄某劳动争议案

四、P2P网络平台良性退出,属于行政部门职能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7950号张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五、复员军人安置问题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1民终3588号王某劳动争议案

六、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预支款项办理单位事务未及时报销冲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按单位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终3731号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七、居委会通知暂停业委会及主任职权、筹备选举工作、收缴公章、代行业委会职权,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5民终1456号某居委会返还原物纠纷案

八、村委会不能按约定安排宅基地,村民请求返还已收取的赞助款引起的纠纷,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事务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9民终2825号邱某合同纠纷案

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发放和核算,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职责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209号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给予村民股份分红,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0781号马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民法典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于平等主体】

【关于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即人格关系,人格权利;身,即身份关系,身份权利。人身关系,分为三类:

1.基于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主要是人格权。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2.基于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亲权、监护权、知识产权等。

3.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荣誉权等。

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关于财产关系】

主要分为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主要调整财产的归属关系,由物权制度保障;财产流转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包括物的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其他,主要由债和合同制度保障;

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以合同为核心的债法制度,是国家民法的核心,支撑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石。

【律师点评】

一、正确把握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遇有案件时,可先行引导当事人的基本诉求,尝试列明诉讼请求,分析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接待当事人谈话的第一个重点,也作为律师的基本功底。

二、尝试多种途径完成当事人的委托。法律手段调整人身和财产等社会关系,主要由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两种。若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可尝试从行政管理的范畴,向行政机关寻求救济,或必要时以刑事法律的惩罚和保护手段维护当事人权利,完成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