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彝良某中学女生小娜(化名)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喝醉后被安置在一家旅馆的房间内。之后,所谓的“朋友”祖某和王某分别欲小娜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几人将小娜独自扔在旅馆房间内,次日傍晚旅馆打扫卫生时发现小娜已死,经鉴定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悲剧发生后,祖某王某均被判刑。而小娜的父母又将其就读的中学、当天一起喝酒的几名朋友一起告上法院,索赔84万余元。2022年1月从法院获悉,彝良县法院判决,学校及几名一起喝酒的朋友共同赔偿45万余元。

女孩小娜是彝良县某中学在读学生。案发当天小娜通过QQ与王某联系,要求下晚自习后到广场处接她玩耍。

当晚21时许,小娜邀约同班同学邓某乘坐张某的车辆到当地一家旅馆303房间,因邓某等人提出要吃方便面,祖某、小娜到奎香村街上购买矿泉水、清酒、松子酒、扑克牌等物品返回旅馆内。

小娜与邓某、王某、祖某等七人一同饮酒,小娜因严重饮酒过量,王某又开了306房间,后祖某将小娜送往306房间,在此期间,祖某、王某分别与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的小娜发生性关系。后几人离开旅馆。

小娜的同学邓某与小娜同住一房间,次日早晨,邓某起床叫小娜走,但未将小娜叫醒,认为小娜醉酒就单独离去。次日傍晚18时许,旅馆经营者打扫房间卫生时,发现小娜死亡在306房间内的客床上,便向派出所报警,。经司法鉴定:小娜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小娜死亡后,王某和祖某因强奸罪被判刑,目前在服刑期间。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小娜父母获赔七名一起喝酒的人各自赔偿安葬费3000到5000元。学校支付安葬费3.5万元,合计6万元。

此后,小娜父母又将学校和王某、祖某等七人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4万余元。他们认为,小娜是在读住校生。由于中学疏于管理,造成下晚自习后,小娜和住校女生邓某,被从学校拉到旅馆处,将小娜灌醉无意识状态后,放任不管致其死亡。小娜之死和各方都有关系。

而学校则声称,自己不是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受害人死亡事件发生在校外,且时间在非教学时间;受害人的死亡是校外第三方人员所致;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辩别是非能力,伙同同班同学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晚自习后未报告批准,私自外出与校外人员到旅馆饮酒过量而死亡,应负一定的责任。受害人属于走读生,事发在下晚自习后,不在学校的监管范围;受害人属饮酒过量死亡,学校没有老师参与喝酒,是受害人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学校教育,擅自饮酒所至,自己应承担全责;此外下晚自习后应由家长监管,不应该由学校监管。

其余涉案人员也声称,自己当天没有劝酒,小娜是主动约大家出来玩,酒也是她自己买的。

彝良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娜与众人聚集在一起饮酒,在死者小娜饮酒过量后,王某、祖某等人对死者小娜未尽劝阻和照顾义务,致小娜因饮酒过量而酒精中毒死亡,王某、祖某在未成年学生小娜饮酒时不予以劝阻,待饮酒过量无意识状态时,不但不采取措施对小娜进行照顾,而是趁小娜醉酒之机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有重大过错,对小娜的死亡应各自承担本案25%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学在本案中对未成年学生小娜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本案10%的民事赔偿责任;旅馆的经营者,在其经营的旅馆内的同一房间,夜间聚集多人饮酒等活动,不进行制止管理,让聚集在旅馆内的人在其旅馆内实施犯罪行为,且直至第二天下午6时许才发现住在旅馆房间内的人死亡。未尽到合理的旅馆管理职责,对未成年学生小娜的死亡应承担本案2.5%的民事补偿责任;死者小娜违反学校纪律,主动邀请他人共同饮酒,致其过量饮酒而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对其死亡有过错,但因死者属未成年人,确定小娜承担本案2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旅馆经营者和一起喝酒者共同赔偿小娜父母因小娜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55832.80元,减除已支付的60000元,还应支付39583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