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霞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163元。

01

基本案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1年6月11日22时许,同为保安人员的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某小区保安室内值班时,因电灯开关问题发生争吵,王某某推刘某某致其撞到床铺铁架扶手,造成刘某某创伤性脾破裂、腹腔积血、左侧第7、8、9肋骨骨折等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02

诉讼过程

该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霞浦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03

检察官说法

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这话一点也不假。同为同事,因小事引起争执,一个接受法律制裁,一个承受身体伤痛。检察官提示,遇到纠纷一定要泰然处之、冷静对待,切莫一时冲动使用暴力,给他人造成伤害,后果得不偿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稿:第一检察部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