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南岗区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218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8号附近时,因锁事与该公交车司机冷某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
在公交车行驶中,李某用拳头殴打冷某右侧面部,至其身体失去平衡,导致冷某驾驶的公交车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69路公交车撞损。现李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受损218路、69路公交车的经济损失,取得公交车车队的谅解。
南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更严重的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2019年1月8日,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让法律适用更为精准适当,能够有效防范、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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