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里是启东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请问您是否同意采用电话、短信等电子方式送达?”
“同意。”
“那请您在地址确认书上勾选同意并选择送达方式。我院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若您需要纸质文书,我院仍会向您提供。”
“好的。”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纳入电子送达的范围。
“电子送达大大减少了送达的时间,提高了送达的效率,缓解了送达难这个问题”,法官们纷纷对电子送达方式表示了肯定。
“我们代理人经常出差或者开庭,在办公室的时间较少,有时候会错过法院送达的文书,采用电子送达后,我们可以随时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也可以随时查询之前已经接收的文书,大大方便了我们的工作”,周律师如此说道。
“电子送达方便了我们这些在外务工人员,哪里有活我们就要前往哪里,地址经常变更,传统的送达方式就怕送不到,而采用电子送达,我们只要确保手机在身边,就可以通过电话、电信等方式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太方便了”,当事人李某某说道。
启东法院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桥梁作用,主动向来院递交起诉状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征询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并向其说明电子送达的意思、方式、好处等,让更多的当事人、代理人知晓并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让诉讼更便捷。
▌文字:立案庭 石春凤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季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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