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岁多的孩童跟奶奶外出挖红薯,此后奶奶让其跟着3岁多的哥哥回家,最终孩童不幸在村里一处田里溺亡。事后,家属将农田承包人起诉到法院索赔。3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近日公布此案二审判决书,驳回家属的相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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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文无关

判决书显示,2024年11月2日,56岁的吴某带着两岁多的孙子张某戊和3岁多的孙子张某己一起去山上挖红薯,后吴某让两个孩子回家。16时许,案外人张某辛发现张某戊在一水田溺水,赶紧将其捞起并和他人施救。遗憾的是,张某戊当时已无生命体征。根据张某辛陈述,当时田里水深一尺多,大概到其膝盖下面。

判决书显示,这块田系村民张某家承包的,此前因常年未耕作一度长满杂草和堆放垃圾,2024年3月,张某找人用挖机对杂草和垃圾进行了清理。

事发后,张某戊的家属将张某一家起诉到法院,索赔相关损失4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地为张某家承包的山田,非公共场所,张某家并不负有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张某戊事发时年仅2岁多,其父亲及爷爷奶奶对张某戊的安全来讲是位列第一位的守护者,应对张某戊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看护、照看,而不是让其与3岁多的哥哥一同回家,脱离监护是本事故发生最重要的原因,家属对于张某戊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辛发现张某戊并将其打捞起来后施救,但张某戊此时已无生命体征,由于案涉事故发生时并无他人在场,逝者亲属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处理,也未进行尸检,事故发生原因及死亡原因现无法确认。其次,即使张某戊在张某家的田里溺亡,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家虽对山田用挖机进行了清理,但并未加深很多,也未有证据证明其用来养鱼,改变农田的性质。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求。家属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由被告按总计损失的10%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9万元。家属上诉称,被告方在事发前请人对事发田地进行清理,并挖深欲改成鱼塘养鱼,导致该农田成了水塘,张某家对其安全隐患视而不见,该处水塘在村庄旁边,对大人小孩有潜在的溺水风险,因此张某家负有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张某家擅自将基本农田改成水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又疏于管理,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地为村民承包的农田,系承包户用于农业生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范围,且张某家对山田进行清理,并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未明显改变山田使用用途,根据山田使用性质其处于开放状态亦是合理,张某家无责任在山田周围竖立警示标识等其他防护措施,故上诉人主张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张某一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此外,张某戊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而其监护人疏于监管放任其脱离监护范围是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张寻 审核 高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