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主借人:范海琪〔身份证号:460103198311220323(即债务人/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

共借人:陈符军〔身份证号:460004198106133811(共同债务人)〕

2021年5月19日,上述借款人与我司签订编号为(SW20210519蓝银邸个借字第FDGH003号)《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系(SW20210519蓝银个循授字第FDGH003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项下的单笔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按合同约定我司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10万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抵押人范海琪向我司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洗马桥社区洗马桥路56龙湾小区A3栋16层1601房(权属证号:琼〔2021〕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05469号)作为上述贷款的抵押担保。

自2021年8月21日起,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出现贷款逾期。经我司多次催收,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第16.2条约定,借款人出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现我司宣布上述贷款于2021年11月21日全部提前到期,限上述借款人于十日内,归还剩余本金1096993.75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承担逾期所产生的相关违约责任。特此通知!

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