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26日讯(记者 谷正原)2021年12月28日,市民李先生在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一超市内购买到荷美尔牌培根6袋,商品单价为46.9元。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保质期75天,既售出时已过期2天。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至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将会联系负责人对此事作出回复,截至目前信网并未收到相关回复。

2021年12月28日,市民李先生在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一超市内购买到荷美尔牌培根6袋,商品单价为46.9元。结账后李先生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保质期75天,既售出时已过期2天。据李先生所述,发现该情况后,他随即投诉至浮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并要求超市对过期商品进行10倍赔偿。

(来源:受访者)

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至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将会联系负责人对此事作出回复,截至目前信网并未收到相关回复。

李先生告诉信网,2022年1月18日,浮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他与超市方进行调节,但该超市不同意对过期商品进行10倍赔偿,下一步他准备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来源:受访者)

信网从浮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达的投诉终止调节决定书上得知,关于李先生投诉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并要求10倍赔偿的投诉调解过程中,出现了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监管所决定终止调解。因解决意见未达成一致,建议双方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针对李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进行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