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胡先生安装地锁占用邻居家车位,被警方处以拘留5日,胡先生不服,他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在行政复议未果后,胡先生一纸诉状,直接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胡先生家住的小区设计是同一排的房子下面都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外面是产权车位。由于胡先生自家地下室前方的车位,一直都未售出,所以胡先生平时都把停放于此处。

2019年2月,物业通知胡先生,该车位已经被邻居丁先生买下。

虽然丁先生已经买下此车位,但由于他一直未入住,所以胡先生便一直继续将车停放于这个车位上。

要说丁先生没入住,胡先生把车停在那,也无妨。

可是2019年的8月,丁先生搬进去住以后,胡先生还长期霸占着丁先生家的车位。

本来丁先生还是想着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的,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处置后,胡先生把车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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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丁先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自家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发生,于是丁先生在车位上,安装了一把地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先生居然去买了一把更大的地锁,也装在了小丁的车位上。

丁先生回家发现后,肺都要气炸了,这不摆明挑事么?所以这次丁先生也就不和他交涉了。直接报警求助。而这次民警也觉得胡先生是寻寻衅滋事了,因此将胡某行政拘留了5天。

可胡先生只承认是民事侵权,并不违法,因此他不服,行政复议未果后,直接告上法庭,请法院来给评评理。其理由有两个:

一、丁先生称家中有孕的预产期快到了,他当时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地锁,只是为了保障家里有紧急状态时,可以随时通行,主观上并无侵占胡先生车位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对胡先生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损失。

二、即便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了地锁,有所不妥,也属于民事纠纷。胡先生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起诉维权。因此胡先生认为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属于“越位执法”。

总而言之,胡先生并没有认为他错了,如果丁先生认为他侵权了,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警方不需要介入,更不应该拘留他。

那么胡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其实胡先生家中有孕妇,并不是他违法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即自然人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则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造成了被侵害人身体损伤的,除了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或违法责任外。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胡先生多次侵占丁先生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无理取闹,恶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丁先生在警方行政处罚胡先生后,还可以起诉胡先生,要求他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长期故意占用他人车位,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还采用加装地锁的方式,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胡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其实本案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的,即胡先生完全是恶人先告状。

不过真替丁先生担心,刚搬进去处,就遇到一个这么蛮不讲理的邻居。这以后的日子,可咋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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