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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君子法之原
编辑|君子法之原

[前情提要]

我们都知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司机朋友们多多少少都有体会:你安全驾驶,防不住别人来“亲亲”你的爱车。

只是,在事故发生后,受害车主都有这个烦恼:车辆维修费用对方或者保险公司赔偿没有问题,但是车辆价值折损呢?

客观地说,每次车辆事故都会影响到车辆的市场价值,车主的损失不仅仅是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无法使用期间的交通费、送修的误工费等,最主要的还有车辆价值的折损。

但是有经验的司机都知道:想要对方赔偿价值贬损部分实在太难了!就算是起诉到法院也基本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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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一个近期才尘埃落定的新车价值贬损赔偿纠纷。法院怎么判的呢?有哪些需要关注的要点呢?

[案件纠纷]

2019年12月份,刘先生高高兴兴地从4S店里提了自己的新车。新车到手,刘先生当然是爱惜有加,上路时也是分外谨慎。

但是车辆刚买了不到一个月,在2020年1月的某天,刘先生正在道路上行驶,却被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来了个亲密接触。

这个亲密接触有点“暴躁”,搞得刘先生的新车损坏严重,光修理费就花掉了2、3万块,王先生的保险进行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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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令刘先生更加头疼的是,车辆修过一次,那跟新车肯定一样了啊!而且还是这样的大修,实在让他心疼不已。

刘先生还找到评估校测机构进行了检测,结果是:这辆车的安全系统等都受损,大大影响了车辆的价值,价值贬损达到三万多,比维修费还多不少。

刘先生实在不能忍受新车受损,还要承受价值损失,明明是对方全责呀。于是,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贬损价值3万多。

[审理裁判]

案件审理中,王先生提出他的车辆已经上保险,这部分损失应该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他不负责支付这部分。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先生缴纳的车辆保险是交强险和三者险,不包括这一块内容。而价值贬损属于商业险范畴。

并且他们同时也认为;对于价值贬损费的支付,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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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王先生需要支付刘先生车辆贬值损失25800元、鉴定费2000元。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该责任。

判决的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刘先生的车辆为新车,购车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只有21天,且刘先生车辆的行驶里程只有一千公里左右;第二,王先生全责,刘先生车辆受损严重,确实影响到车辆的价值。

这是一起支持车主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但是却不是此类案件的常态。在大部分案件中,还是不支持车主的价值贬损费请求的,理由是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观点]

但是我认为,无论是否是新车,只要通过鉴定机构鉴定确实有价值贬损的,都应该支持车主的赔偿请求。而不是根据车辆新旧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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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司法者认为,支付车辆贬损费没有法律依据,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只能说法律没有就如此细节的费用进行规定罢了,这时应该适用总括性规定。

毕竟,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对方损失,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而赔偿的范围肯定要以覆盖对方的损失为限。

那么,既然车辆贬损价值是车主损失的一部分,甚至还是占比较重的部分,不支持赔偿实在有不妥之处。法律适用还是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我看有的法官论述时会说,因为车辆购买之后就变成了二手车,它的价值贬损是很快的,而且幅度是很大的,所以事故对价值损失的影响是不好把握的。

对此,我想说,事故,尤其是大型事故,对车辆价值的损失是一定的,这会体现在二手车交易价值里,而且还有可能影响到车辆成交的概率。

不能因为车辆本身价值的贬损速度,或者车辆作为消耗品经常使用的情况,就否定了事故对车辆价值的影响。导致受害车主既要搭时间精力、又要搭经济损失,自己去承担他人全责导致的交通事故后果。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

你认为应该给贬损费吗?有何理由?欢迎下方评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我@君子法之原相约更多法律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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