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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宾阳70岁阿婆收取30元卖淫、传播艾滋病被抓、起诉
资料:青岛4名卖淫女被抓 年龄最大60岁
南市上检刑诉〔2021〕127号
被告人韦凤X,女,1951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5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1年8月15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韦凤X被确诊患有艾滋病。韦凤X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在上林县**镇**的一处瓦房内,在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嫖娼人员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黄某某处收取30元嫖资。随后,被告人韦凤X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阳某某
(2019)桂0126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某,曾用名杨欢庆,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现住广西宾阳县。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阳某某在广西宾阳县卫生院确诊为患有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后被告人阳某某为了非法牟利,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和梅毒感染,仍于2018年12月17日在宾阳县嫖娼人员叶某发生性交易。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HIV-1病毒检测报告单及告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进行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黄某
(2018)桂0126刑初591号
被告人黄某,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某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并到宾阳县人民医院接受国家免费的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黄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22日在宾阳县黎塘镇城南路18号向玉任庆提供非法性交易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宾阳县人民医院免费抗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宾公行罚决字[2018]016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玉任庆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四、春士成
(2018)桂0802刑初244号
被告人XUANTHITINH(中文译名春士成),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民族不详,文盲(聋哑人),农民,户籍所在地越南,住广西宾阳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UANTHITINH(中文译名春士成)自2015年开始,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2017年12月26日13时许,春士成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永安街九巷24号进行卖淫违法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广西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春士成血液抽样检测,春士成的HIV-1抗体呈阳性、梅毒呈阳性。
判决如下:
被告人春士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加驱逐出境。
五、蓝某某
(2018)桂0126刑初1号
被告人蓝某某,化名“阿芳”,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忻城县。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抓获,同年6月29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蓝某某到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时,被检查出患有艾滋病。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蓝某某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在宾阳县甘棠镇果木街113号民宅内向郑某卖淫且未采取性安全措施,后被公安人员查处。
判决如下:
被告人蓝某某犯贩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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