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鲁班研究院副院长颜强博士对征求稿进行了修改意见的反馈。现将修改建议的内容分享给大家,供参考交流。
《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根据贵会中价协(2022)1号文,现就《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供参考:
1. 第2.0.31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计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理由:《征求意见稿》第2.0.31条提及了设计文件,但设计文件的范围没有明确,建议明确设计文件的范围
2. 合并2.0.32、2.0.33、2.0.34。
理由: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概念没有本质区别,也没有实质的意义,实践中根本无法区分,即便区分了,也没有实际异议,属于“茴字的四种写法”,没有实际价值,且只会导致争议。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还有方案优化和设计深化两个概念,这五个概念,足以把人绕晕,概念本也无实质异议。
根据奥卡姆剃刀原则,凡无必要的,均是多余,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和设计优化应当合并为一个概念。
3. 增加一条,即“设计变更”的概念。
理由:设计变更才是是工程总承包一个最重要的概念,不宜缺位。是否属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是否会导致调价,始终是工程总承包履约过程中最具有争议的话题,对这个问题不能回避,否则,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建议直接明确: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正式出图后对图纸的修改;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方案优化或设计深化是指对方案或设计的修改、深化、优化,如果因此改变已出图的施工图,则同时也是设计变更。
法律依据:设计优化不是法律术语,设计变更才是法律术语,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用的均是设计变更。《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和《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32条均将设计优化列入设计变更的范畴。
4. 第3.2.3条修改为: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可行性研究勘察或初步勘察;承包人负责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或施工勘察以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并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初步勘察;承包人负责详细勘察或施工勘察以及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并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理由: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与施工勘察的定义应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4.1.2保持一致,且《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是强制性标准。故:可行性研究之前,必须已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之前,必须已有初步勘察;施工图设计之前,必须已有详细勘察,《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有误。
5. 删除3.2.3的说明:“但这并不表示其是单价合同,仍然是总价合同下可以实施工程量调整的一个项目而已,并未改变总价合同的性质”。
理由:工程总承包合同斌不是只有单价合和总价合同两种非黑即白的形似,允许纯在混合合同,即:总价合同+局部单价合的形式,如把混合合同解释成总结合同,可能会引发是否可以调价的争议
6. 第3.2.7条修改为: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价,应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和本规范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部分项目外,不宜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算。
理由:将“不得”改为“不宜”,不得表示很严格,必须这样做。但本规范只是团体标准,没有强制力,采用“不得”的表述,如果无法落实,反而有损本规范的权威性。且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模式多样,国际化经验必须本土化,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是审计条线和财政评审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不尊重审计和财政部门的意见,故应给予模拟清单、费率下浮、预算后审等合同计价模式的空间。不宜一概禁止。
7. 第3.3.1条第2款第3项修改为: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的;以及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的情形。理由:增加兜底条款,实践中,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的情形比较复杂,征求意见稿只有两种情形,与实践不符,故应增加兜底条款。
8. 第3.3.1条第3款修改为:除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其他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理由:除了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还存在其他调整正价格的情形,如计日工等。
9. 第3.3.2条第4款第1项修改为: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本规范第3.3.3条1项的规定承担责任,如承包人负责勘察工作的,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勘察工作范围内的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理由:国际化经验必须本土化,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否者无法实施,法院或仲裁委不会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本规范作为团体标准,不能与法律冲突。
现行法律均规定了发包人对资料准确性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民法典》第805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20条的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因此,即便采用EPC模式,只有承包人负责了勘察任务,发包人才不对承包人勘察范围内的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否则,根据现行法律,发包人还是要负责。
10.第3.3.3条修改为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一致。
理由同前,不能照搬FIDIC银皮书和黄皮书,银皮书和黄皮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冲突,国际经验必须本土化,符合我国的交易习惯。即便要改变施工总承包的思维模式,步子也不能麦的太大,否则,本规范即便颁布,也会被束之高阁。
11.P54页的《民法总则》改成《民法典》,《民法总则》已废止。
12.第6.1.1中增加“不利地质条件”这一调价情况。
理由:不利地质条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且不利地质条件是《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明确的有发包人承担风险的情形。
13.第6章中,增加“不利地质条件”一节,理由同前,且在EPC、DB模式下,以及承包人是否承担勘察工作的前提下,“不利地质条件”是否调价,如何调价,差异很大,建议单独设立一节。
14.第6.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符合发包人要求,或虽与发包人要求不相符,但发包人批准时已明确知晓并同意该不符之处的,承认也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图提出合理化建议。
理由:虽然施工图是承包人设计的,但只要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符合发包人要求,或虽与发包人要求不相符,但发包人批准时已明确知晓并同意该不符之处的,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即已完成,此时施工图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应视为发包人要求的细化,即视为补充协议。而且,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角度出发,人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入、逐步细化的过程,要求发包人要求一管到底极不现实,也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因此,细化发包人要求是必然的,经批准的施工图可以理解成对发包人要求的细化。故为了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根据绿色原则,在制度上应当继续鼓励承包人优化施工图,也防止发包人任意改变施工图,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有人会以FIDIC银皮书为模板提出异议,但银皮书已明确表示“雇主要严格审核图纸的工程、对项目进行严格控制的,不适合采用银皮书”。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发包人要么放弃审批施工图,要么必须对其审批行为承担责任,即将其审批行为视为对发包人要求的细化,也就是和承包人的补充协议。
民法典第77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15.第6.5.1条第3项修改为: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停工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理由: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有类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费用约定,征求意见稿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风险分担不合理。
停工费用包括:已完工程保护费、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保护费、施工机械租赁费、复工准备费,显然,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理。
16.第7.2.3条中的14天改成7天。
理由:和合同示范文本保持一致,且支付进度款不需要拖这么久,会加重承包人资金负担。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17.第7.2.3条修改为: 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理由:和示范文本合同保持一致。应当包括为提出异议这种情形,否则,只要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就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显然逻辑不通,不符合生活常识。
18.第7.2节增加一条:对无异议部分先与支付,有异议部分案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理由:存异求同,有利于化解矛盾,并和示范文本合同保持一致。
19.第7.4.1条修改为: 合同竣工验收通过后42天内,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并应附证明文件:
理由: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就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上位法。根据民法典799条,通过竣工验收才能竣工结算,且总承包合同也是这样规定的。竣工也可能有变数,承包人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结算款尚不确定,
20.第7.4节增加一条:对无异议部分签发零时竣工付款证书并付款,有异议部分,另行处理。
理由:存异求同,有利于化解矛盾,并和示范文本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发包人可能会以有异议为由不不支付工程款。《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也有对已查清事实的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
建议人:颜强
鲁班研究院副院长
2022年1月23日
鲁班研究院副院长 颜强
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
律师资格 仲裁员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专利代理师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BIM技术应用推广中心专家
上海科技成果评价研究院专家
同济大学建筑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曾任:苏州市政府立法咨询员、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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